引言:同样是"引流"打电话,为何有人判十三年、有人只判一年?

电信网络诈骗早已不是一个人单打独斗的犯罪,而是一条分工细密的黑色产业链。在这条链条前端,有一群被称为"引流"的人——他们不直接骗钱,只是打打电话、拉人入群、添加好友。可一旦案发,同样是"引流",有的人被认定为诈骗罪共犯,面临十年以上重刑;有的人却只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刑期不到两年。

2026年8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再次把"引流"行为的定性问题推到台前。我是执业24年的鸡西刑事辩护律师崔小雨,今天结合这起最新案例与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在库案例,把"引流"行为罪与罪之间的边界一次讲透。

一、上海包某霞案:组织引流、按诈骗结果分赃,主犯获刑十三年

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2022年2月至2023年4月,被告人包某霞、薛某、顾某佳为牟取非法利益,帮助境外诈骗组织进行"引流"。包某霞组建大量网络群组,招募薛某、顾某佳担任管理人员,负责统计数据、结算每日收入,共同配合境外组织下发"引流"任务,并通过组长、质检员向话务员传达话术,冒充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利用网络虚拟电话软件诱骗被害人加入诈骗群组。截至案发,共导致30名被害人被骗人民币234万余元。

值得注意的是,境外诈骗组织通过虚拟货币将报酬转入包某霞的交易账户,再由其与薛某负责内部分配;话务员每成功诱骗一名被害人入群,即可获得高额提成。2024年1月,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包某霞有期徒刑十三年、薛某有期徒刑十一年、顾某佳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辩护人提出应定性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上海一中院二审于2024年6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裁判的核心逻辑在于:三被告人与境外诈骗组织形成了明确的犯意联络和稳定的协作分工关系,已不再是单纯的"外围技术帮助",而是诈骗犯罪链条中的关键环节。包某霞不仅管理团队、传达话术,还经手虚拟货币赃款分配,直接参与诈骗所得分成,依法应以诈骗罪共犯论处。

二、西安翟某可案:最高法案例库在库案例,只打引流电话定帮信罪

与包某霞案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收录于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的翟某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入库编号:2024-04-1-257-001;二审案号:(2024)陕01刑终326号]。

2023年4月至5月,翟某可联系到一名身份不详的"上线",按上线提供的电话号码,用自己的手机拨通电话后放到电脑耳机旁,由上线冒充快递客服等诱骗被害人添加微信、QQ,为后续诈骗创造条件。翟某可按每小时180元获取佣金,共计拨打引流电话1439条,其引流行为关联的被骗金额累计达56万余元,而其本人非法获利仅11082元。

检察机关最初以诈骗罪提起公诉,但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最终以帮信罪判处翟某可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法院给出了三条关键区分理由:

  • 主观明知程度不同。翟某可对上线后续是否实施诈骗、如何实施诈骗缺乏具体认知,属于"概括明知",事先、事中均未与上线就诈骗进行通谋;
  • 参与深度不同。翟某可仅负责拨通电话,未参与后续诈骗实行行为,上线让其参与只是借其号码躲避侦查、筑起"防火墙";
  • 获利方式不同。翟某可只领取每小时180元的固定佣金,不参与上游诈骗违法所得的分成,违法所得数额不大。

该案的裁判要旨明确: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而实施引流等帮助行为,但未与被帮助者就诈骗犯罪进行通谋,未实际参与后续诈骗犯罪,亦未参与违法所得分成的,可以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

三、三条边界:决定你面临的是"三年以下"还是"十年以上"

对比两起案件,作为鸡西本地长期办理电诈关联案件的刑事律师,我认为司法机关在对"引流"行为定性时,主要审查以下三条环环相扣的边界。

第一条边界:是否存在"通谋"或稳定的配合关系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参加诈骗团伙或者与诈骗团伙之间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的,可以诈骗罪共犯论处。反之,若只是临时、松散、一次性地提供帮助,与上游缺乏犯意联络,则更可能落入帮信罪的评价范围。

辩护中需要重点审查入职渠道、工作话术、是否使用虚拟电话或虚假身份、是否被要求删除聊天记录、与上游的联系频率和层级等客观事实,以此反推主观明知的具体程度。

第二条边界:是否参与诈骗实行行为或违法所得分成

包某霞不仅管理团队,还通过虚拟货币接收赃款并负责内部分配,直接参与分赃;而翟某可只领取固定小时费。是否按诈骗结果提成、是否参与赃款分配,是司法实践中区分两罪最具操作性的客观指标之一。此外,若行为人直接使用诈骗话术与被害人沟通、诱导转账,实施了诈骗的实行行为,即便名义上是"话务员",也大概率被认定为诈骗罪共犯。

第三条边界:在链条中的组织化程度与岗位作用

组织者、管理者、话术制定者、长期稳定的核心话务员,被认定为诈骗罪共犯的概率显著高于底层、临时、单次参与的外围人员。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福州闽侯县人民法院2026年8月判决的文某、林某某案中,二人并非组织者,只是按上线话术冒充客服拨打引流电话数千次、按单抽取佣金,最终仍被以诈骗罪定罪。这说明:即便不是组织者,只要深度参与诈骗话术执行并按诈骗结果提成,同样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共犯。

四、量刑天壤之别:诈骗罪与帮信罪的法定刑对比

定性之所以关键,是因为两罪法定刑差距悬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电信网络诈骗一般以50万元为标准)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信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个最高可至无期,一个最高仅三年,定性辩护的价值不言而喻。

五、实务建议:涉案后最该做和最不该做的事

电信网络诈骗"引流"看似"只是打打电话",但刑事风险远高于普通人的想象。结合办案经验,我给当事人和家属三点务实建议:

  • 求职时守住红线。对要求使用网络虚拟电话、冒充正规机构工作人员、按入群或成交结果提成、以虚拟货币结算报酬的"客服""话务""推广"岗位保持高度警惕,这些往往就是诈骗窝点的典型特征;
  • 不要轻易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尤其在尚未阅卷之前,一旦认可了诈骗罪的定性和指控金额,后续再想变更罪名将极为困难。正确的做法是先委托律师阅卷,核实主观明知、参与深度、责任金额等关键事实;
  • 抓住37天黄金救援期。侦查阶段是变更强制措施、争取有利定性的最佳窗口。专业刑事律师可围绕"主观明知程度""参与深度""获利方式""责任金额切割""从犯认定"等核心辩点,争取将诈骗罪变更为帮信罪等较轻罪名,或争取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

结语

法律不要求每个人都成为刑法专家,但法律不会因为"不懂法"而免除责任。面对电信网络诈骗这类链条化犯罪,"我只是打个工、打个电话"从来不是有效的免责理由。但与此同时,刑法也坚持罪责刑相适应,主观明知多少、参与多深、获利多少,就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如果您或您的家人因电信网络诈骗关联行为被立案调查,请尽早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让法律得到准确而公正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