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兴凯湖、乌苏里江电鱼下地笼,为何极易触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我是崔小雨律师,在黑龙江鸡西执业二十四年,专注刑事辩护。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鸡西本地的兴凯湖、乌苏里江等水域均划定了严格的禁渔区和禁渔期。然而,仍有部分老乡受利益驱使或法律意识淡薄,在禁渔区使用“电鱼”设备,或在禁渔期偷偷“下地笼”,最终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2022年4月9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或者在禁渔期使用上述禁用方法或工具捕捞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直接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这意味着,只要在禁渔区或禁渔期使用了电鱼设备或地笼,无论渔获物多少,原则上都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二、鸡西本地真实判例:兴凯湖下地笼非法捕捞获缓刑
在鸡西刑辩实务中,我们既要看到法律的严厉,也要寻找从宽处理的辩护空间。以下这则发生在我们鸡西辖区的真实案例,为同类案件的辩护提供了重要参考:
审理法院:虎林市人民法院
罪名: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判决结果: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案情简介:2021年至2022年间,韩某在虎林市兴凯湖保护区水域使用地笼实施非法捕捞,为逃避执法检查向养殖场及渔政相关人员送钱行贿,非法捕捞获利7千余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违法所得。
从该案可以看出,虽然韩某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域使用禁用工具(地笼)非法捕捞,且存在向执法人员行贿的恶劣情节,但法院最终综合考量其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适用了缓刑。这为我们在实务中争取轻缓化处理指明了方向。
三、鸡西刑辩实务:如何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或缓刑?
作为鸡西刑事律师,我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从以下四个核心维度展开辩护,全力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或缓刑结果:
1. 审查“禁渔区”“禁渔期”的公告效力与主观明知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辩护时必须严格审查案发水域是否属于官方依法划定并公告的禁渔区,案发时间是否在禁渔期内。如果相关公告未依法设立、标识不清,或者当事人系误入禁渔区且缺乏主观明知,我们可以据此提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
2. 严格质证渔获物数量与价值鉴定意见
渔获物的数量和价值直接关系到量刑的轻重。在实务中,公安机关扣押的渔获物往往存在称重不规范、死鱼与活鱼混杂、价值评估机构资质存疑等问题。我们会对鉴定意见进行严格质证,剔除不合理的数量与价值认定,力求将涉案金额降至最低,从而降低法定刑幅度。
3. 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与缴纳生态修复补偿金
这是争取不起诉或缓刑的“黄金钥匙”。根据法释〔2022〕12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实施非法捕捞行为,根据渔获物的数量、价值和捕捞方法、工具等,认为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因此,我们会指导当事人积极退赃,并主动与检察机关、渔政部门沟通,通过缴纳生态修复补偿金或参与“增殖放流”等方式修复受损生态,以此作为请求不起诉或缓刑的有力筹码。
4. 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我们会建议当事人尽早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与检察官沟通,争取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明确写入“建议适用缓刑”或“建议不起诉”的量刑建议,为法院最终判决奠定基础。
四、家属应对指南:黄金救援期的关键动作
当亲属因电鱼、下地笼被鸡西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后,家属切勿病急乱投医,应做好以下三件事:
- 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刑事案件有严格的期限,律师介入后能尽快会见当事人,了解案发细节,并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 主动退赃退赔:在家属能力范围内,主动将违法所得退缴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展现悔罪态度。
- 筹备生态修复资金:提前了解当地渔政部门关于生态修复补偿的标准,准备好相应资金,以便在律师指导下向司法机关表达修复生态的意愿。
兴凯湖的碧波与乌苏里江的清流,是我们鸡西人宝贵的生态财富。面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指控,唯有正视错误、积极补救,才能在法律的框架内争取到最好的结果。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正面临此类困境,欢迎随时联系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崔小雨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有温度的刑事辩护服务。
关于恒宪律所
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位于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福地洞天小区B区21号门市,由执业24年的崔小雨律师于2002年创立,是一家以刑事辩护为核心业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崔小雨律师执业证号:12303200210283812,现任鸡东县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鸡西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鸡西市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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