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深耕鸡西刑事辩护二十余年。在鸡西办案,我见过不少"一气之下"惹出来的刑事案子:两口子吵架,丈夫顺手抄起碗盆摆件就往窗外扔;喝了酒情绪上头,把菜刀、酒瓶往楼下丢。扔的人当时只有一个念头——"砸东西解气",压根没想过:楼下就是人行道,老人孩子随时可能经过。
等被警察带走,他们和家属最常说的一句话是:"崔律师,我又没砸到人,至于判刑吗?"
先把结论说在前面:没砸到人,照样可能判刑。高空抛物在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已成为独立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的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抛物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鸡西本地已有两起真实判例:2020年滴道区田某从7楼抛掷摆件砸坏两车,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1年鸡东县李某从3楼抛下花盆砸坏车辆,被以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普通人最需要弄清四件事:高空抛物罪的时间分界、什么叫"情节严重"、什么情况会跳到更重的罪名、除了坐牢还要承担什么责任。
鸡西两起真实案件:冲动的代价
案件一:滴道区——7楼扔下摆件碗盆,判了一年六个月。 据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网公开发布的案例,2020年1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田某与妻子刘某在7楼家中发生争吵。妻子站在窗边,田某拿起家中摆件扔向妻子,摆件将窗玻璃砸碎、部分碎片飞出窗外;随后他打开窗户,又将桌上其他摆件及碗、盆等物品接连扔出窗外,坠落的物品将楼下居民关某、张某停放的两辆轿车不同程度砸坏。次日清晨,冷静下来的田某下楼查看,主动向两名车主承认是自己所为并同意赔偿;公安机关处理时,他也主动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滴道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田某高空抛物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其系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施行后,滴道法院判决的首例高空抛物入刑案件。
案件二:鸡东县——3楼抛下两个花盆,判了六个月。 据中新网黑龙江公开报道,2021年6月13日18时30分许,在鸡东县某小区,被告人李某因与妻子王某争吵,将一个直径15公分的塑料花盆和一个直径约30公分、装着土的陶瓷花盆,从朝向大街人行道、距地面8.7米的窗户连续抛下。塑料花盆落地破裂未造成损害,陶瓷花盆则砸中楼下停放的一辆轿车后风挡玻璃,经鸡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车辆损失697元。鸡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犯高空抛物罪罪名成立;其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同样是"吵架往楼下扔东西",为什么一个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一年六个月,一个定"高空抛物罪"判六个月?关键在一道时间分界线。
第一道线:时间分界——2021年3月1日前后,定性逻辑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设了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由此成为独立罪名。这意味着司法处理以该日期为界分为两段:
- 2021年3月1日之前,刑法没有"高空抛物罪"这一独立罪名。对故意从高空抛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该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身属于重罪。鸡西案件一中田某的行为发生在2020年1月,当时正是适用这一裁判逻辑;因其自首、赔偿谅解,法院依法减轻处罚,判处一年六个月。
- 2021年3月1日之后,情节严重、尚不构成更重犯罪的高空抛物行为,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以高空抛物罪论处,法定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鸡西案件二中李某的行为发生在2021年6月,即适用新罪名。
简单说:今天再往楼下扔东西,首先面对的就是高空抛物罪这一专门条款;别再说"法律没规定、不知道扔东西犯法"。
第二道线:什么叫"情节严重"——不要求砸到人,也不要求损失大
高空抛物罪以"情节严重"为入罪条件,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单一的数额或后果标准。从鸡西及黑龙江省内判例看,"情节严重"的判断至少包括以下因素,普通人应当对照警惕:
- 抛掷物品的危险性:菜刀、玻璃酒瓶、陶瓷器皿、金属摆件、装满重物的行李箱等,本身硬度高、边缘锋利或重量大,坠落时杀伤力强;
- 抛掷的高度和场所:楼层越高、下方越是人行道、小区出入口、停车场等人员车辆通行区域,危险性越大;
- 抛掷的次数与数量:一次抛多件、连续多次抛掷,比偶发单件情节更重;
- 造成的实际损害:如鸡西两案中均造成车辆损毁,即便损失仅数百元,也可结合其他因素认定为情节严重;
- 行为时的情境:酒后失控、因家庭矛盾蓄意抛物、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等,都会反映主观恶性。
省内裁判案例可以印证这一判断标准:2020年11月,哈尔滨呼兰区刘某某酒后与父亲争吵,将玻璃酒精瓶掷出7楼窗户,砸坏楼下轿车(损失5116元),2021年3月25日被以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二千元——该案系黑龙江省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行为人因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获谅解而依法从轻。2024年11月,双鸭山集贤县张某争吵中从5楼抛下铝盆、瓷碗及菜刀等物品(菜刀被窗外铁筐挂住),砸坏楼下汽车,家属赔偿15000元获谅解,2025年被以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上述省内外地案件仅作裁判口径参考:是否适用缓刑、刑期长短,取决于抛物危险性、损害后果与自首、赔偿、认罪认罚等情节的组合。
第三道线:罪名升格——这三种情形,不再是"一年以下"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二款明确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结合审判实践,至少有三种典型情形会触发更重的罪名:
- 抛物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安全,如在人流密集时段向闹市街道、学校门口抛掷重物,即便未造成实际后果,也可能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鸡西案件一即是这一路径。
- 明知楼下有特定的人,而故意抛物伤害或杀害对方,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乃至故意杀人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 抛物砸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因过失导致物品坠落、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的,还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记住:高空抛物罪是"一年以下"的轻罪,但它从来不排斥更重罪名的适用;扔出去的那一刻,后果就不再由你控制。
第四道线:刑事之外,民事赔偿一分不能少
除了刑事责任,高空抛物还要承担民事责任,很多人只盯着"会不会坐牢",忽略了这一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此类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这意味着:一旦查明抛物人,砸坏的车、砸伤的人,全部损失由其依法赔偿,鸡西两案的被告人均是在民事赔偿之后才获得量刑上的从宽;而在查不清责任人的案件中,整栋楼"可能加害"的住户可能先被要求补偿——一个人的冲动,可能让全楼邻居为你埋单。
三个常见的认识误区
误区一:"没砸到人就不犯法。" 高空抛物罪的成立不要求实际致人伤亡,只要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即可;鸡西两案都只造成了车辆损失,行为人照样被判刑。
误区二:"我在自己家里扔自己的东西,谁也管不着。" 物品一旦飞出窗户、进入公共空间,行为性质就不再是"处分自家财物",而是对楼下不特定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威胁;哪怕坠落点恰好无人,也不影响犯罪成立。
误区三:"夫妻吵架的家务事,警察不会当真。" 楼下有监控、有报警记录、有损害现场,查证抛物人在技术上并不困难;把刑事犯罪当"家务事",是对公共安全和法律的双重误判。
对号入座:这些行为,现在收手还不晚
- 争吵、醉酒后往窗外摔东西:再生气也只往室内安全方向发泄,菜刀、酒瓶、重物一律远离窗边;
- 图省事高空抛物"送"垃圾:厨余、装修废料、旧家具走正规清运渠道,从阳台抛垃圾袋同样可能构罪,带酒瓶、硬物的垃圾袋杀伤力惊人;
- 随手往外丢烟头:烟头落入可燃物引发火灾的,可能构成失火罪甚至放火类犯罪,绝非"小事";
- 发现家人有抛物泄愤的习惯:明确提醒、及时制止;住在高层,窗边不放置易坠落、可被抛掷的重物。
家人涉案,家属该怎么做
第一,第一时间委托刑辩律师介入,核实抛物种类、楼层高度、下方场所、是否造成人员或财产损害——这些事实决定了罪名是高空抛物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重罪,刑期可能从"一年以下"跳到"三年起步";第二,立即推动赔偿与谅解,对砸坏的车辆、财物尽早照价赔偿,有人员受伤的全力救治赔付,被害人谅解是明确的从宽情节,鸡西两案均已印证;第三,争取自首、坦白与认罪认罚,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的,依法可认定自首,鸡东李某案正是典型;第四,对情节较轻、符合条件的,积极争取缓刑、不起诉或定罪免刑,集贤县张某案的缓刑结果说明这条路存在;第五,不盲目"包揽"事实,抛掷次数、物品危险性、行为时主观心态,都是辩护中必须逐一核对的重点。
给鸡西人的最后提醒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对住在高层小区的鸡西人来说,这不是遥远的新闻,而是滴道区、鸡东县法院判决书里真实发生过的事。法律守住的不仅是"头顶上的安全",更是每个人在情绪失控边缘的最后一道边界——你可以对生活有情绪,但不能让楼下的路人替你的情绪承担风险。
也请记住司法实践给出的清晰信号:鸡西两案的被告人,一个在新法施行前按重罪逻辑处理、依法减轻后仍服刑一年六个月,一个在新法施行后判处六个月实刑;而自首、坦白、赔偿谅解、认罪认罚每一项都实实在在地换回了刑期从宽。万一家人已经因为高空抛物被立案,别再说"不就是扔了个碗",尽快让熟悉本地裁判口径的专业刑辩律师介入,把罪名、情节和从宽依据逐条理清,才是最稳妥的选择。
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鸡西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深耕刑事辩护二十余年。
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观点,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建议携带材料当面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