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你的银行卡用几天,帮朋友走个账,一次给你两三千。"这样的请求,在饭局上、在微信群里,不少鸡西人都碰到过。有人觉得卡是自己的、钱不偷不抢,借用一下能有什么事?鸡西刑事律师崔小雨结合鸡西本地法院公开的三起真实案件告诉你:把银行卡、电话卡卖给别人"跑分",或者帮着刷单引流、转移资金,很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情节再重一步,还会直接按诈骗罪共犯论处。 最值得警醒的是,有人只赚了一千元,却换来了一年半刑期。

一、先说结论:卡不能乱借,三条标准对号入座

崔律师先给结论:第一,帮信罪是电信网络诈骗黑灰产业链上的"末端罪名",只要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广告推广等帮助、情节严重,最高可判三年;第二,"情节严重"不看你赚多少,而看卡的数量、资金流水和违法所得;第三,一旦与上游事先通谋或形成稳定配合关系,就不再是帮信罪,而按诈骗等重罪的共同犯罪定罪。 下面三起鸡西本地法院真实案例,一个比一个典型。

二、鸡西三起真实帮信案

案例一(滴道区法院):打电话拉人刷单,个人获利1.5万判缓刑

  • 2021年10月7日,被告人崔某某从上线"清风"处获取他人电话号码,通过拨打电话引导对方添加上线微信,再以点赞、刷单返利等方式帮上线推广微信号;其间还介绍戚某等人从事该"业务"并抽取部分报酬。
  • 2021年10月7日至11月3日,崔某某多次从上线处获取报酬共计41053元(含其介绍人员应得的25652.56元),其个人实际获利15400.44元。
  • 滴道区人民法院认为,崔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推广微信等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信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二(梨树区法院):为"刷单工作室"接收、转移资金

  • 梨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一起帮信案中,被告人王某、罗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信息实施犯罪,仍为一个"刷单工作室"接收、转移非法资金。
  • 法院以帮信罪分别判处王某、罗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六个月,并各处罚金5000元。

同样是坐在工作室里"收收钱、转转账",没有亲自骗一个人,但资金通道一开,就已经站在了犯罪链条上。

案例三(城子河区法院,城子河首例帮信案):只赚1000元,判了一年半

  • 2019年至2020年10月,被告人苏某为获利,明知收购的银行卡被用于网络赌博等违法活动,仍帮他人倒卖银行卡:2019年以每套200元的价格多次成套收购银行卡、U盾和手机卡;2020年又将向其卖卡的邹某发展为下线。
  • 邹某在明知用途的情况下,以每套400至600元不等的价格,在鸡冠区、城子河区、鸡东县等地收购工商、农业银行卡及配套U盾、手机卡十余套,连同本人及女友的卡一起卖给苏某,仅获利1000余元;苏某再以每套800至1000元转卖上线,获利14000余元。
  • 城子河区人民法院以帮信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5000元(有犯罪前科、自首且认罪认罚),判处邹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4000元(坦白且认罪认罚)。判决已生效。

这起案件最能说明问题:违法所得多少,不决定罪与非罪。 邹某只赚了1000元,但他收购、出售了十余套"卡U盾手机卡",为网络犯罪提供了支付结算通道,照样获实刑。

三、入罪红线:什么叫"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什么才算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第十二条规定了主要标准:

  •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 二年内曾因同类违法受过行政处罚又再犯的;
  •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202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又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12号,现行有效),进一步整合"情节严重"标准: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三个以上且流入资金30万元以上的;收购、出售、出租非本人或单位账户且流入资金30万元以上的;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均可认定为情节严重。同时该意见特别强调:必须先行查证流入资金中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的金额确实达到了相关犯罪的入罪标准,防止仅看卡数、流水就"客观归罪"。

四、罪名分界:本想定"帮信",为何变成诈骗罪

崔律师特别提示一条更危险的分界线。鸡冠区人民法院曾宣判一起"手机口(电话口)"案件:被告人张某用自己的两部手机和多张电话卡搭建中转设备,把境外诈骗来电转显为鸡西本地号码,手机卡涉及诈骗案件2起、数额15万余元,其本人获利3万余元。法院最终没有定帮信罪,而是直接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差别在哪?法发〔2025〕12号意见第八条给出了规则:为他人实施诈骗等犯罪而收购、组织、招募、介绍人员提供账户、电话卡、网络账号,事先通谋或形成较为稳定配合关系的,按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共同犯罪处罚。 简言之——

  • 只是卖卡、借卡,对上游具体犯罪缺乏具体认知的,一般定帮信罪(三年以下);
  • 深度参与、长期配合、按诈骗分成,或者像"手机口"这样直接提供诈骗技术通道的,可能升格为诈骗罪共犯,数额巨大的就是三年起步。

五、对号入座清单:这些"兼职"一律不要碰

  1. 出租、出借、出售本人名下银行卡、微信/支付宝收款码、支付账户,按天或按笔收"租金"。
  2. 收购、转卖他人的银行卡、U盾、手机卡"三件套/四件套",包括帮人跑腿收卡、寄卡。
  3. 应聘"刷单工作室""点赞返利""客服引流"岗位,负责打电话拉人、推广微信、建群拉人。
  4. 帮人搭建或租用"手机口""GOIP"等中转拨号设备、批量收验证码的平台。
  5. 用自己身份批量办理电话卡、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后交给他人使用。

六、给鸡西家长和年轻人的四条提醒

  1. 学生、宝妈、刚入社会的年轻人是高发群体。 "轻松日结""动动手指赚钱"的兼职,先假设它有问题。
  2. 银行卡、电话卡、身份证一律不外借。 一旦涉案,不但可能判刑,还会被惩戒——5年内限制新开账户、限制手机卡入网、影响贷款和征信。
  3. 已经卖过卡、转过钱的,尽快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 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是争取不起诉、缓刑或从宽处理的关键(上述案例均有体现);在校学生、末端初犯、获利较少的,依法更应从宽。
  4. 被立案或被调查后,尽早委托专业刑辩律师。 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帮信还是诈骗共犯、流入资金中有多少真正对应上游犯罪、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每一个争点都可能改变罪与非罪、实刑与缓刑。

天上不会掉馅饼,轻松到手的"租金",往往是别人替你准备好的刑事陷阱。守住自己的卡,就是守住自己的清白。

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鸡西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深耕刑事辩护二十余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