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之后、入秋以来,穆棱河、乌苏里江、兴凯湖边总有人闲不住:背着电瓶去河里"电鱼",或者在泡子里下几个地笼,觉得弄几斤野生鱼回家吃、换点零花钱,算不得什么大事。直到民警出现在岸边,才知道自己摊上的不是罚款,而是刑事案底。
我是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深耕刑事辩护二十余年。先说结论:在鸡西,禁渔期下河、在禁渔区下网、使用电鱼机或地笼,哪怕只捕到几斤鱼,也可能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密山市人民法院、虎林市人民法院都审理过这样的真实案件:有人非法捕捞获利三万五千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有人在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用地笼捕鱼,被判拘役。今天就借这两起鸡西本地判决,把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三道入罪界线一次讲透。
一、鸡西本地真实案情:松阿察河与兴凯湖边的两份刑事判决
先看两起经法院公开报道、事实清楚的本地案件。
案例一·密山王某非法捕捞案(密山市人民法院,2022年7月28日判决)。
- 作案经过:2019年3月末至6月中旬,王某使用铁皮船在密山市兴凯湖农场29连松阿察河水域(禁渔区)下入挂网,非法捕捞鲫鱼、鲤鱼、狗鱼等水产品;2019年8月至11月,又在同一水域将泥鳅笼下水捕捞泥鳅;2020年3月末至5月中旬,再次购买挂网非法捕捞鲫鱼、狗鱼等。两年间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5081元。
- 到案过程:事发后王某一直在外潜逃,2020年9月12日在吉林省长春市被抓获到案。密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密山法院2021年8月2日受理。
-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王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违法所得3508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二·虎林韩某兴凯湖非法捕捞案(虎林市人民法院,2023年公开)。
- 作案经过:2021年4月起,韩某在虎林市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东北泡子附近水域捕鱼,自2021年5月起使用地笼非法捕捞,并持续至2022年7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两年非法捕捞水产品共获利7000余元。
- 判决结果:虎林法院认为,韩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其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已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且适合社区矫正,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虎林这起案件的公开报道中,还提到韩某为逃避执法、获取通风报信而向相关人员送钱的情节。本文仅就其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生效判决展开普法,但这足以说明一个道理:非法捕捞一旦再牵扯到行贿、妨害公务等行为,法律评价的就不再只是"几斤鱼"。
两起案件,一起获利3.5万元判了有期徒刑缓刑、一起仅获利7000元也留下案底,差别在情节,共性在于——都踩中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入罪开关。下面这三道线,看明白了就知道红线在哪。
二、第一道线:法条本身——禁渔区、禁渔期、禁用工具方法,三个开关踩中一个就可能入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这个罪名的成立,看三个并列的"开关":
- 禁渔区:由国家或地方划定、禁止或限制捕捞的水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松阿察河相关水域、各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及地方政府公告的禁渔水域都在此列。
- 禁渔期:在特定时段禁止生产性捕捞。以黑龙江省最新规定为例,《黑龙江省2026年禁渔期通告》(黑农厅规〔2026〕2号)明确:黑龙江、乌苏里江干流及其所属支流、水库、湖泊、水泡等水域为55天,自6月11日0时至7月15日24时,另设10月1日0时至10月20日24时的秋季禁渔期;兴凯湖水域为55天,自6月6日0时至7月30日24时;省内其他水域自5月16日0时至7月9日24时;野生林蛙种群全年禁捕。
- 禁用的工具、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明确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渔具。《黑龙江省天然水域禁用渔具和禁用捕捞方法名录》(黑农厅规〔2026〕4号,2026年6月24日发布、有效期2年)进一步列明,禁用渔具包括张网、拖网、陷阱、耙刺、笼壶等6类,禁用方法包括电鱼、毒鱼、炸鱼、光诱捕鱼、鱼梁、可视钩刺等6种。司法实践中,地笼(属于"笼壶/陷阱"类、网目极小大小通吃的渔具)、"迷魂阵"等,均被认定为禁用工具。
看清了吗?密山王某是在禁渔区、禁渔期下挂网和泥鳅笼,虎林韩某是在兴凯湖禁渔区使用地笼这种禁用工具——三个开关,他们至少同时踩中了两个。 这也是"为什么捕得不多也构成犯罪"的根本原因:刑法保护的不是某一条鱼值多少钱,而是水域生态和渔业资源的再生能力。
三、第二道线:什么叫"情节严重"——这几种情形,立案不看你捕了多少斤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要求"情节严重"。很多人以为得捕捞价值上万元、或者屡教不改才够罪,这是一个危险的误解。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 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 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 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 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键就在第3项、第4项:只要"禁渔区+禁用工具/方法"或者"禁渔期+禁用工具/方法"两个条件叠加,就没有数量和价值门槛——电鱼机电一次、地笼下一个,哪怕渔获只有几斤、甚至还没捞到鱼,依法也应当立案追诉。这是典型的"行为犯"逻辑,立法者针对的正是电鱼、毒鱼、"绝户网"这类对生态斩尽杀绝的捕捞方式。
对照鸡西两案就很清楚:
- 密山王某长期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网具大规模捕捞、获利3.5万元,既有数量价值,又有持续时间和获利,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不为过;
- 虎林韩某在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这一禁渔区内使用地笼,符合"禁渔区+禁用工具"的叠加情形,即使获利仅7000元,照样构成犯罪,只是因坦白、认罪认罚、退赃而从轻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再举两个省内法院的公开案例作裁判口径参考:
- 九三人民法院闫某、刘某案(2022年):二人在哈拉海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使用渔网地笼、捕鱼花篮非法捕捞野生鲫鱼623.88公斤、获利1060元,均被判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共同赔偿生态修复费5704元、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
- 亚布力人民法院三起电捕林蛙案(2024年):宋某某、李某国、王某等人在海林林业局河沟内,使用明令禁止的电鱼机捕捞野生东北林蛙151只、340只、336只,均被认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没收作案工具,并按鉴定价值缴纳资源补偿及修复费用。
这些判决传递的口径高度一致:保护区、禁渔期、电鱼机、地笼,是最容易直接构罪的四个高危要素。
四、第三道线:不只是坐牢——刑事、退赃、生态修复、公开道歉四重代价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法定刑虽然不高(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但真正落到头上的代价是"组合拳",绝不是"交点罚款了事"。
- 刑事处罚与案底:一旦被判刑,哪怕是缓刑、单处罚金,也属于受过刑事处罚,留下终身犯罪记录,本人就业、参军、报考部分岗位,以及子女的部分政审都会受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密山王某违法所得35081元全额没收,铁皮船、网具、电鱼机、车辆等作案工具依法没收,"忙活两年"最后一分钱落不下。
-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因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侵权人要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功能损失、调查鉴定评估费用等。九三法院两名被告人除获刑外,还被判共同赔偿生态修复费5704元;电捕林蛙案的被告人按鉴定价值逐只缴纳了资源补偿费。
- 公开赔礼道歉:多起案件的被告人被责令在省级以上主流媒体公开道歉,以消除影响、教育社会。
- 可能牵动更重的罪名或数罪并罚:使用自制电鱼装置可能涉及违规用电、危及公共安全;为逃避查处而行贿执法人员,可能另行构成行贿犯罪;在保护区捕捞时如果伤害到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还可能触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更重罪名。
此外要划清一条边界:娱乐性垂钓不等于非法捕捞。 黑龙江2026年禁渔期通告明确,禁渔期禁止的是"除娱乐性垂钓之外"的所有作业方式。也就是说,普通群众一杆一线、合规单钩的休闲垂钓,在禁渔期通常不按非法捕捞处理;但一旦使用多杆多钩、可视锚鱼设备、泥鳅打窝、滚钩、筏钓等被地方明令禁止的方式,或者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明确禁止垂钓的区域垂钓,仍可能被认定违法甚至犯罪。各地具体禁钓区、禁钓方式以鸡西本地农业农村部门公告为准,拿不准时最稳妥的办法就是"一杆一线、看清公告、不碰保护区"。
五、给鸡西沿河、沿湖群众的可操作提醒
鸡西境内河湖密布,兴凯湖、乌苏里江、穆棱河、松阿察河既是资源也是红线。把下面这几条记牢,能避开绝大多数风险:
- 先看时间地点再下水:每年春夏禁渔期、部分水域的10月秋季禁渔期,以及兴凯湖等保护区,一律不撒网、不下笼;野生林蛙全年禁捕。鸡西市涉渔违法举报电话:0467-2376971。
- 这些工具方法碰都不要碰:电鱼机、电瓶逆变器、炸鱼毒鱼、地笼、"迷魂阵"、绝户网、光诱捕鱼、可视锚鱼等,属于明文禁用,"禁渔区/禁渔期+禁用工具方法"叠加即构罪,没有数量下限。
- "自己吃"不是护身符:非法捕捞罪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自己吃、送人一样构成犯罪;收购、销售、加工明知是非法捕捞的野生鱼,也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开鱼馆、做水产生意的尤其要把好进货来源关,禁渔期销售野生水产品属违法行为。
- 看到别人电鱼、下绝户网,及时劝阻或举报,不要帮忙望风、不要合伙下水、不要收购渔获——这些都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按各自分工承担责任。
- 一旦被公安机关调查,正确做法是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主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并尽早委托律师。虎林韩某正是因为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才争取到拘役缓刑;态度和补救措施,直接影响实刑还是缓刑。
六、写在最后
我办理和研究过不少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一个共同的特点是:当事人被带走时都觉得委屈——"我才弄了几斤鱼""祖祖辈辈都这么打鱼"。但司法尺度这些年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生态资源是全民共有的公共财产,电一次鱼、下一排地笼,毁掉的是整片水域的鱼苗、鱼卵和食物链,法律要保护的正是这种"断子绝孙"式捕捞背后的公共利益。
密山的松阿察河、虎林的兴凯湖,两份生效判决已经把话说得很明白:在鸡西,禁渔区、禁渔期、禁用工具方法这三道线,碰一道是违法,叠加起来就是犯罪,还要赔钱、道歉、留下案底。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没有错,但今天的"吃水",得守着法律的规矩来。下河之前多问一句"现在是不是禁渔期、这里是不是保护区、手里的家伙是不是禁用的",往往就能躲开一场牢狱之灾。
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鸡西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深耕刑事辩护二十余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