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少人印象里,租号、养号、批量注册账号,是一门游走在边缘的"灰产小生意"——赚的是辛苦钱,大不了被封号、赔点钱,还能把人送进监狱?
2026年9月17日,叠纸游戏法务发布维权通报:在一起《恋与深空》游戏账号非法租售案件中,多名被告人非法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批量注册游戏账号,再用外挂程序"养号"牟利。法院审理认定,他们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四年五个月不等。
四年五个月,已经超过很多人对"网络灰色生意"的全部想象。这两个罪名凭什么叠在一起?判决给整个游戏黑灰产划出了什么线?
一、租的是游戏账号,为什么惊动了"公民个人信息"?
第一个罪名,《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很多人纳闷:注册游戏账号而已,跟"公民个人信息"有什么关系?关系就在注册环节。批量注册账号需要大量手机号,而手机号在今天全部实名;要绕过平台的人机验证、设备风控,还需要验证码、设备信息乃至身份证信息。正常玩家一个手机号注册一个号,黑产要的是几百、几千个号,合法渠道根本不可能提供这么多实名信息——货源只能一个:非法购买、交换、爬取他人的个人信息。
也就是说,账号黑产的上游,必然连着一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黑链。你买的那些"白菜价"小号,背后是某个真实公民被泄露的手机号和实名资料。
入罪标准并不高。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2017年6月1日施行):
- 非法获取、出售行踪轨迹、通信内容、征信、财产信息50条以上;
-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等500条以上;
- 其他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
- 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
即属"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量、数额达到十倍标准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批量注册动辄上万组信息,踩过第二档线并不奇怪。
二、外挂养号,为什么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第二个罪名,《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这个罪名是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
游戏公司的服务器,就是受法律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账号注册、登录、任务奖励发放等接口数据,不是谁都能调取的公开数据。外挂程序做的事,是模拟、伪造正常玩家的请求,绕过平台的身份验证和风控规则,自动批量登录、做任务、攒资源——这在法律上就是"采用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获取网络金融服务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即属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量、数额达到标准五倍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没有定"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区别在于:这帮人做外挂是自用养号,不是专门制作、售卖外挂程序;如果是另起炉灶卖挂,那就是第三个罪名等着。定性与行为方式严格对应,这也是这份判决专业的地方。
三、两个罪为什么不是"选一",而是"都算"?
这是刑事辩护和审判中都绕不开的问题:同一批账号、同一门生意,凭什么数罪并罚?
答案是行为侵害了两个不同的法益:
- 买信息、注册账号,侵害的是公民个人的信息权益;
- 用外挂绕风控、爬接口数据,侵害的是游戏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与数据秩序。
两个行为先后衔接、各有对象,刑法上分别充分满足两个犯罪构成,不是"一个行为两头评价",因此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这也解释了刑期为什么能上到四年五个月——单个罪名可能都在三年以下,两罪并罚后刑期合计上浮,最终落在宣告刑上。
四、判决书没说的潜台词:黑灰产的"三宗罪"时代
过去游戏公司维权,公众听到的多是民事索赔、不正当竞争。这份判决释放的信号很明确:对账号黑产,刑事手段已经常态化,而且是"组合拳"。
一条典型的游戏黑产链,刑法规制点位至少有三个:上游买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游做挂卖挂,非法获取数据罪或提供侵入工具罪;下游把租号用于诈骗、洗钱引流的,还可能构成帮信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甚至诈骗共犯。再叠上违法所得退赔和民事侵权赔偿,"灰色生意"的账怎么算都是亏的。
对普通玩家,提醒也很实在:不要把实名账号租给任何人——你的账号一旦被用于发布诈骗信息、洗钱走账,租出去的可能不只是账号,还有你的实名风险;也不要贪便宜买"初始号""资源号",号财两空事小,客观上成为黑产消费者事大。
今日辩题:有人说"我只是买了个游戏小号自己玩,凭什么管我";也有人说"没有买卖就没有黑产,买方也该追责"。你站哪边?评论区聊聊。
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鸡西执业24年刑事辩护律师,专注刑事案件辩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