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深耕刑事辩护二十余年。2020年2月20日,昆明,一个早在1998年就被法院判处死刑的人,在多活了二十二年之后,终于被依法执行死刑。消息传开,无数人追问同一个问题:一个死刑犯,凭什么能"死里逃生",还能出狱开赌场、当黑帮头目,再祸害一方十多年?

这个人叫孙小果。作为刑辩律师,我要把话说在前面:孙小果案不是法律本身有漏洞,而是一群手握执法、司法权力的人收钱枉法,把本该执行的死刑一层层"改"成了自由。案子最终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恰恰说明一个法治常识——生效判决可以因为错误依法再审,但任何"关系网"都救不了罪大恶极的人。 这篇文章借孙小果案,把普通人最关心的死刑、死缓、再审和"保护伞"四个问题讲透。

一份时间轴:死刑是怎样被一步步"改没"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发布的案件信息,孙小果案的时间线清晰得令人心惊:

  • 1994年,孙小果因犯强奸罪,于1995年12月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其父母通过伪造病历,帮助孙小果非法保外就医,导致他被判刑后没有被收监,未执行刑期达二年四个月又十二天;
  • 1997年4月至11月,仍在刑期内的孙小果非但没有悔改,反而连续犯下强奸罪、强制侮辱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劫持、强奸四名未成年少女,其中一名为幼女,并在公共场所挟持、凌辱两名17岁少女,致一人重伤;
  • 1998年2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数罪并罚,判处孙小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1999年3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2007年9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又作出再审判决,改判孙小果有期徒刑二十年;
  • 2010年4月,孙小果出狱。2013年至2018年间,他又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下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妨害作证罪、行贿罪,被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二审维持原判;
  • 2019年7月1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孙小果原审犯罪部分再审,10月14日开庭;12月23日公开宣判,撤销1999年二审判决和2007年再审判决,维持1998年死刑判决,与新罪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死刑;
  • 2020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死刑;2月20日,孙小果被执行死刑。

死刑—死缓—二十年—出狱—再犯罪—再审恢复死刑,这条匪夷所思的曲线,就是我们读懂中国死刑制度最好的样本。

第一道线: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差的是"生与死"

很多人以为"判了死刑"就一定没命。其实中国的死刑制度分两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也就是说,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虽然都叫"死刑",命运却天差地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只有在死缓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按这条法律通道,一个被判处死缓的人,只要两年内不再故意犯罪,就会被依法减为无期,继而通过减刑逐步出狱。1999年把孙小果从死刑改判死缓,等于在法律上给他打开了这扇门。问题是:这个门开得对不对?

第二道线:生效判决为什么也能翻?再审是依法纠错,不是"花钱翻案"

普通人的第二个疑问是:法院判了还能改,那判决还算不算数?

这就要区分两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申诉期间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五十三条则明确,只有出现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等法定情形,人民法院才应当重新审判。

换句话说,法律允许生效判决被推翻,但理由只能是"判错了",而绝不能是"给钱了、找关系了"。 孙小果案后来查明,1998年原一审死刑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反倒是1999年二审、2007年再审在他人请托、行贿之下,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否定一审已经查明的强奸幼女等事实,错误地层层改判。

2019年的再审,本质就是把被权力和金钱扭曲的判决,重新拉回1998年一审的正确轨道。这恰恰是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的意义:既维护生效判决的稳定性,又保留依法纠正错案的通道——只不过这条通道在孙小果案中,先被坏人利用,后被正义夺回。

第三道线:"保护伞"为什么也跑不掉

孙小果一个人,绝不可能把死刑改没。法院审理查明,在他身后,是一张由法官、监狱干警、公安人员和地方官员织成的"关系网"。

2019年12月15日,云南多家法院对涉孙小果案的19名公职人员和重要关系人职务犯罪案公开宣判,刑期从二年到二十年不等:

  • 孙小果的母亲孙鹤予,因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减刑罪、行贿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继父李桥忠(昆明市五华区城管局原局长),因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减刑罪、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专职委员梁子安,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田波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 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原副巡视员刘思源、原副局长朱旭,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原副庭长陈超等多名监狱、法院人员,分别因徇私舞弊减刑罪、受贿罪获刑。

这些罪名是什么意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第四百零一条规定的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

法律给这些"守门人"的权力,是守住公平正义的底线;他们却拿底线去换钱、换人情,最终自己也站到了被告席上。

第四道线:两次刑罚合并,为什么还是死刑

还有人问:孙小果出狱后再犯的罪,最高只判了二十五年,加上旧案一起算,怎么最后还是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数罪并罚的规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数罪中有判处死刑的,执行死刑。这就是"重刑吸收轻刑"原则——当数罪中包含一个死刑时,无论其他罪名判了多少年,最终都执行死刑。

法院再审维持1998年死刑判决后,将其与涉黑犯罪的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合并,决定执行死刑,于法有据。孙小果案中,他出狱后聚敛的财产,也被依法没收。

普通人最关心的几个死刑问题

借这个案子,把大家常问的问题一并回答:

  • "判了死刑,为什么还要最高法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都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是国家以最严格的程序防止错杀,孙小果的死刑同样经过最高法复核;
  • "花钱、找关系,真能把死刑改活吗?"合法途径绝无可能。申诉、再审只看事实和法律;靠行贿、枉法改判的,迟早会像孙小果案一样被再审纠正,行贿者、枉法者一起入狱;
  • "死缓是不是等于'免死金牌'?"不是。死缓是给"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罪犯留的最后机会,两年内再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照样核准执行死刑;
  • "出狱后再犯罪,法律会不会轻饶?"孙小果已经给出答案: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重判二十五年,旧案再审后最终仍执行死刑。

写在最后

孙小果案最让人脊背发凉的地方,不是一个恶人有多凶残,而是一个本已被法律判处死刑的人,可以因为一群"保护伞"枉法,再多活二十二年、再祸害那么多无辜的人。但这个案子同样让人看到希望:错误的判决被再审撤销,十九名"保护伞"被一一送进监狱,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核准,最终守住了法律的底线。

正义有时会迟到,但在一个设有审判监督和死刑复核制度的法治社会里,它有法定的路径追上来。 对普通人而言,记住两句话就够了:任何人犯罪,都别幻想"关系"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任何家庭遇到刑事案件,能依靠的从来不是"捞人掮客",而是证据、法律和专业刑辩律师。

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鸡西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深耕刑事辩护二十余年。

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观点与法治常识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建议携带材料当面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