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深耕鸡西刑事辩护二十余年。先请读者设想一种处境:你在村里开一家小杂货店,一天深夜邻居家两名孩子中毒身亡,警察把你带走;审讯室里,你最终在一份"投毒杀人"的口供上按了手印。此后八年,你被法院四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中六年戴着"工"字形脚镣手铐,父亲在你被抓后四个月郁郁而终,你却连灵堂都没能回去。所有人都告诉你:这是一起铁案。

这不是小说,而是2006年至2014年,真实发生在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的"念斌投毒案"。先把普通人最关心的结论说在前面: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念斌无罪、当庭释放,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认定的理由不是"找到了真凶",而是——原判认定的中毒死因依据不足、投毒方式不确实、毒物来源不充分,与有罪供述不能相互印证,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不能得出系念斌作案的唯一结论。这就是"疑罪从无"。一个人为什么"证据不足"就必须放人?口供、鉴定意见这些看似铁证如山的东西,为什么会在法庭上被逐一击穿?家人一旦涉案,专业辩护到底能做什么?这篇文章把这些问题一次讲清。

案发:一顿晚饭后,两名幼童身亡

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及公开审理查明的事实:2006年7月27日晚,平潭县澳前镇澳前村一居民家中,陈姓母女与租住在陈家房屋、经营食杂店的丁某某(丁云虾)及其三个孩子共进晚餐。餐后共有四人出现明显中毒症状,次日凌晨,丁某某的长子、女儿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安机关经侦查,将目标锁定为同样租赁陈家房屋、与丁家相邻经营食杂店的念斌。按照侦查机关的认定和念斌到案后的供述:起因是丁云虾在前一天"抢走"了一个要买香烟的顾客,念斌心存不满,遂于2006年7月27日凌晨,将浸泡过鼠药的水倒入丁家厨房烧水的铝壶中,意图让丁家人"肚子痛、拉稀",最终酿成两死多伤。

2006年8月9日,念斌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8日被批准逮捕。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对念斌提起公诉。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投放毒害性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是本案可以判处死刑的实体法依据。但罪名能否成立,取决于证据。

八年、十次开庭、四次死刑:一条在生死间反复的线

念斌案的审理过程,在中国刑事司法史上都属罕见,本身就是一堂最生动的程序课。以下时间线依据公开裁判信息整理:

  1. 2008年2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一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念斌死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次二审认为证据不足,发回福州中院重审。
  2. 福州中院重审后第二次判处念斌死刑;念斌再次上诉,2010年福建高院第二次二审裁定维持死刑,案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 2010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依法裁定不予核准念斌死刑,将案件发回福建高院重审;福建高院又将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审。
  4. 2011年11月,福州中院第三次一审仍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念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1万余元。这已经是念斌五年内第四次被判处死刑。
  5. 福建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4日至7日、2014年6月25日至26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并最终于2014年8月22日终审宣告念斌无罪。

全案历经八次审理、十次开庭,被告人四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三次被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六次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理解这条"生死反复"的线,关键要读懂两个制度节点。

第一个节点:死刑核准权。 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此后所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都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念斌案正是最高法收回死刑核准权后福建省内首批进入复核程序的案件之一,2010年最高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核准,成为全案转折的关键。

第二个节点: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确立和细化了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证人与鉴定人出庭、"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等规则。念斌案2013年、2014年的两次开庭,正是在新的诉讼制度框架下完成了对证据的实质审查。

致命的26张质谱图:鉴定意见是怎么被击穿的

很多人以为,命案里的"科学鉴定"不会出错。念斌案最大的价值,恰恰在于让公众看见:鉴定意见也只是一种证据,必须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本案辩护方对毒物鉴定的质疑,集中在警方据以定案的26张质谱图上。

根据央视等媒体对庭审的报道及辩方专家意见,质疑主要有三层:

  • 其一,死者尿液的质谱图与仪器检测所用的标准样品图谱高度一致。 辩方聘请的权威毒物专家分析指出,死者俞某尿液的质谱图竟然与机器检测时使用的标准图谱"一模一样",这意味着检测结论可能受到标准样品污染,不能据此证明死者体内含有氟乙酸盐。
  • 其二,不同检材来源混同。 专家发现,另一死者的呕吐物与心血"竟然来自同一个检材",检材的同一性、提取和保管链条存在重大疑点。
  • 其三,结论指向"没有证据证明使用过氟乙酸盐"。 2014年3月,辩方召集国内多名毒物专家对26张质谱图逐一分析,结论是:根据现场物证的检验结论,应皆未发现氟乙酸盐,本案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氟乙酸盐曾被使用过。

在2014年6月的庭审中,控辩双方聘请的专家相继出庭,仅各类证人出庭就超过二十人次,围绕质谱图、审讯视频等疑点进行了充分质证。与此同时,辩方还就有罪供述的审讯视频提出质疑,指出审讯录像不完整、证据文书日期倒签、司法检验程序不合规等问题,并依法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终审判决最终认定:虽然念斌对投毒过程作过多次供述,但原判认定被害人死于氟乙酸盐鼠药中毒的依据不足,投毒方式依据不确实,毒物来源依据不充分,与有罪供述不能相互印证,相关证据矛盾和疑点无法合理解释、排除,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得出系念斌作案的唯一结论。

三道防线:普通人也该懂的"证据裁判"规则

念斌案之所以成为标本,是因为它把刑事诉讼中保障无辜者的三道防线,完整地呈现在公众面前。这三道防线,今天依然有效。

第一道防线:证明标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三个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念斌案中,即便有口供,但口供与其他证据不能印证、疑点无法排除,依法就不能定罪。

第二道防线:疑罪从无——证据不足,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评议后,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意味着,当一个人"既证明不了有罪、也证明不了无罪"时,法律的选择是宣告无罪,而不是"疑罪从轻""疑罪从挂"。

第三道防线:非法证据排除与死刑复核。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明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发现应当排除的证据,都应依法排除。而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制度,则为剥夺生命的判决设置了最后一道审查关口——念斌正是在这道关口上获得了关键的转机。

对号入座:这五种"证据情况",结论完全不同

结合现行法律,普通人最需要弄清以下情形的差别:

  1. 有口供,但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不能定罪,更不能判刑——这是法律的硬性规定,念斌案即是典型。
  2. 有鉴定意见,但检材来源、保管、检测程序存在重大疑点:该鉴定意见经查证不能确认真实性的,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3. 证据之间存在无法解释、无法排除的矛盾: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坚持疑罪从无。
  4. 一审、二审已判死刑:仍须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法不予核准的,可以发回重审或改判,生命有最后一道程序保障。
  5. 再审改判无罪后:原判刑罚已经执行或部分执行的,受害人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三个最常见的认识误区

误区一:"他自己都招了,不是他还能是谁?" 口供被称为"证据之王",但也是最容易失真的证据——刑讯、指供、诱供、长时间审讯下的心理崩溃,都可能产生虚假供述。正因如此,法律明确规定"不轻信口供""只有口供不能定罪"。念斌在法庭上即翻供,称此前供述是在遭受刑讯逼供后作出。

误区二:"放人就说明真凶找到了,没找到真凶凭什么放?" 无罪判决解决的是"现有证据能不能证明此人犯罪",而不是"真凶究竟是谁"。哪怕真凶暂时无法查明,只要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就必须依法宣告无罪。放过一个暂时无法证实的嫌疑人,与冤枉一个无辜者,法律选择优先防止后者。

误区三:"疑罪从无会放纵犯罪,对受害者不公平。" 从个案看,疑罪从无可能让真凶一时逃脱;但从制度看,"疑罪从轻""疑罪从有"必然导致无辜者蒙冤,而真凶反而逍遥法外。念斌案中,正是因为八年纠缠于错误方向,真正的作案者才有了长期隐匿的空间。对受害者最好的告慰,是依靠合法、扎实的证据查清真相,而不是用一个可能错误的判决"交差"。

改判之后:国家赔偿与未解的真相

念斌被宣告无罪后,于2014年12月25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主张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等共计1532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1000万元。

2015年2月15日,福州中院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支付念斌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589225.84元(差额部分待上年度赔偿标准公布后另行补足)、精神损害抚慰金55万元,并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2015年6月,法院依据新公布的赔偿标准再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差额55872.08元。念斌申请复核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全案赔偿合计119万余元。这一过程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关于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执行情形下赔偿范围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

而另一方面,真凶至今未能查明,两名幼童的家属仍在等待真相。辩护律师在宣判后即公开呼吁继续追查真凶。无罪判决纠正了错误,却没有自动带来全部答案——这也是念斌案留给社会最沉重的部分。

家人被立案,家属现在能做什么

第一,尽快委托专业刑辩律师,把辩护做在前面。 刑事案件从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证据在每个阶段都可能被审查和排除,律师越早介入,越能及时发现口供、鉴定、程序中的问题,而不是等到死刑判决后才艰难申诉。第二,高度重视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 对死因、毒物、伤情、痕迹等鉴定,可依法申请查看原始图谱、检材和检测数据,必要时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意见——念斌案的突破口正是26张质谱图。第三,坚持非法证据排除。 如存在刑讯逼供、指供诱供、审讯录像不完整、笔录与实际不符等情形,应依法及时提出排除申请并固定线索。第四,理性看待"认罪"。 是否认罪认罚、在什么前提下签署,都应在听清罪名、事实、证据和量刑建议后,结合律师意见审慎决定,不为一时的"从宽"承诺签下与事实不符的内容。

给鸡西人的最后提醒

念斌案过去十二年了。它没有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那样"冤死者已无法复生"的极端惨烈——正因为他活着等到了无罪判决,这个案子才更让普通人看清:在"杀人偿命"的朴素直觉之外,一个现代法治国家必须用最严格的证据标准,去约束国家追究犯罪的权力。证据不足就放人,不是软弱,而是对每一个普通人生命与自由的负责。

对鸡西人来说,记住两句话:一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家人有没有做、证据能不能证明,是两回事,任何时候都不要被"他都招了"这句话吓住;二是万一家人卷入刑事案件,尤其是可能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案件,务必尽早让熟悉证据规则和死刑复核程序的专业刑辩律师介入,把每一份证据、每一道程序核到实处。 正义有时会迟到,但扎实的证据和专业的辩护,能让它少绕八年的弯路。

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鸡西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深耕刑事辩护二十余年。

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观点,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建议携带材料当面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