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外表温和、说话轻声细语的女人,在法庭上反复说自己当年是被胁迫的、是"受害者",连被害人家属都一度相信她可能不知情。可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核准了她的死刑,2023年12月18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她执行死刑。
她叫劳荣枝。我是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深耕刑事辩护二十余年。这些年我办过大量共同犯罪案件,几乎每一起都会遇到同一个抗辩理由:"人不是我杀的,我只是跟着去的,我是被胁迫的。"这个理由能不能成立,直接决定一个人是从犯还是主犯、是生还是死。今天借劳荣枝案,把三道最关键的分界线讲透。
一、先看结论:四起案件、七条人命,逃亡整整二十年
很多人对这个案子的印象停留在"美女逃犯"四个字上,真正的犯罪事实远比标题沉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确认的事实,1996年至1999年间,劳荣枝与其情人法子英(1999年已被另案核准并执行死刑)共谋抢劫,由劳荣枝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服务、物色作案对象,二人在江西南昌、浙江温州、江苏常州、安徽合肥共同实施抢劫、故意杀人、绑架4起,共致7人死亡:
- 南昌:劳荣枝将被害人熊某甲诱骗至租住处,与法子英共同抢劫并将熊某甲杀死、分尸;又用劫得的钥匙到熊某甲家中,为灭口杀死熊某的妻子和一名2岁幼女,一家三人遇害。
- 温州:二人共同入户抢劫梁某某,又逼迫梁某某将刘某某骗至现场,为灭口将梁、刘二人都杀死。
- 常州:劳荣枝将刘某诱骗至租住处实施绑架,捆绑、看管、威胁,并带着刘某妻子到现场收取赎金。这一起的被害人侥幸生还。
- 合肥:劳荣枝将殷某某诱骗至租住处,参与捆绑看管,在勒赎字条上添加威胁字句,购买用于藏尸的冰柜;法子英为恐吓殷某某,将无辜木匠陆某某骗来杀害、割下头颅,殷某某最终也死亡。
1999年法子英落网并被执行死刑后,劳荣枝使用"雪莉"等化名潜逃,这一逃就是20年,直到2019年11月28日在厦门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第一道分界线:她到底是"被胁迫的从犯",还是"积极主动的主犯"?
这是全案最核心的争议,也是辩护的主攻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把共同犯罪人分作三类:组织、领导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按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应当按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
身份不同,刑罚天差地别。法院认定劳荣枝是主犯而非胁从犯,依据是她一连串具体、主动、不可替代的行为:
- 物色、诱骗:专门到娱乐场所陪侍,主动挑选经济条件好的作案对象,把人骗到出租屋。这是整条犯罪链的起点,没有她,法子英接触不到这些被害人。
- 捆绑、看管、威胁:合肥案中她亲手参与捆绑,还在勒索字条上自行添加"可以先动手""他的同伙一定会让他死得比刚才那个人还快"等威胁字句。
- 踩点、取款、购工具:南昌案中她用抢来的钥匙去试开被害人家门探查情况;常州案中她带着被害人妻子去取赎金;合肥案中她去买来藏尸用的冰柜。
- 长期、跨地、反复:四年间辗转四地、连续作案多起,中间有大量离开、报警、求助的机会,她一次都没有选择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据此认定,二人"精心预谋,周密策划,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劳荣枝"始终积极主动,起到至为重要的作用",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法院并没有只凭她"在场"定罪,而是用一个个客观行为,否定了"被胁迫"的说法。
三、第二道分界线:自己没动手杀人,为什么要对七条人命负责?
这是普通人最容易产生误解的地方。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实行的是"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在共同故意范围内,每个人都要对共同造成的整体结果负责,而不只是对自己亲手做的那一部分负责。
具体到这个案子:
- 劳荣枝把人骗来、绑好、看管住,正是这些行为使被害人失去了反抗和逃生的可能,法子英才得以顺利实施杀人。诱骗、捆绑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 对于为灭口而杀人、为恐吓而杀害无辜木匠,劳荣枝事前参与共谋、事中在场配合、事后共同潜逃,属于共同故意之内,她同样要负责。
法院最终认定:劳荣枝伙同法子英故意杀死5人;抢劫致1人死亡,且系入户抢劫,抢劫财物3万余元,数额巨大;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1人,勒索财物7万余元。请注意,"故意杀人""抢劫致人死亡""绑架杀害被绑架人"这三类,在现行刑法中都配置了死刑。
四、第三道分界线:同伙20多年前就死了,凭什么还能定她的罪?
有读者问:法子英早就被枪毙了,死无对证,现在回头审劳荣枝,证据够吗?这涉及两条规则。
一是诉讼时效(追诉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但第八十八条同时规定,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后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本案案发后早已立案,劳荣枝是被通缉后长期潜逃,属于"逃避侦查",所以即便过了20年,依法仍要追究,不存在"躲过追诉期"。
二是证据规则。共同犯罪中一名被告人死亡,并不等于案件无法认定。法院据以定案的,不是法子英的口供,而是劳荣枝自己的供述、幸存被害人刘某夫妇的陈述与辨认、多名证人证言、现场勘查、当年的书证和物证、勒赎字条,以及她潜逃期间使用化名生活形成的证据。这些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链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才能判处死刑。
五、为什么非杀不可?死刑复核又是怎样一道关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法院对劳荣枝量刑时用了一连串分量极重的表述: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故意杀人、抢劫、绑架三个罪名各自都判处死刑,再依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死刑不是一审判完就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法复核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还应当听取意见。劳荣枝案二审于2022年11月3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逐级报请,最高法在复核中依法讯问了她、审查了辩护律师提交的全部意见,最终裁定核准,南昌中院才在2023年12月18日执行。这一套"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的程序,是防止错杀的最后一道防线。
六、写在最后:三句可对号入座的提醒
- "我只是跟着去、没动手"从来不是免罪金牌。只要事前有共谋、事中有配合,就要对共同结果负责;作用大小要看你具体做了什么,而不是看你说了什么。
- "被胁迫"要靠证据证明,不是一句辩解。有没有随时离开、报警的机会,有没有主动物色对象、支取赃款、反复参与,是区分主犯、从犯、胁从犯的关键。
- 潜逃只会让出路越来越窄。立案后逃避侦查不受追诉时效限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从轻情节。
刑事案件里,主犯与从犯、实行与帮助、被胁迫与主动参与,往往就在几个行为细节之间。一旦家属涉案,越早让专业律师介入、越早围绕证据梳理作用地位,越能争取到与其行为真正相符的处理结果。
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鸡西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深耕刑事辩护二十余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