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个快递的工夫,被人偷拍9秒视频,几天后全网都在传你"出轨快递小哥",工作丢了、人抑郁了、出门被指指点点。造谣的人却说:"我就是开个玩笑。"这种事,难道只能自己忍气吞声、费时费力去打官司?
我是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深耕刑事辩护二十余年。2021年4月30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郎某、何某犯诽谤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这起案件有一个写入司法史的标签——全国首例由被害人自诉转为检察机关公诉的网络诽谤案,后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37号)。今天就借这起案件,把网络诽谤从"民事侵权"到"坐牢案底"的三道法律界线讲透。
一、先看案情:9秒偷拍,如何演变成一场全国关注的刑事追诉
先把经法院审理查明、并由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确认的事实理清楚:
- 偷拍起意:2020年7月7日18时许,郎某(男,1993年生,个体工商户)在杭州市余杭区某小区东门快递驿站内,用手机偷拍正在等待取快递的被害人谷某(女,1992年生,务工),并把视频发到一个微信群。
- 捏造内容:郎某与何某(男,1996年生,务工)分别假扮快递员和谷某,捏造谷某结识快递员并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微信聊天记录,还伪造"赴约途中""约会现场"等视频、图片。7月7日至16日,郎某陆续把39张聊天记录截图及视频、图片发到微信群,引发大量低俗、侮辱性评论。
- 疯狂扩散:8月5日,偷拍视频和27张捏造的聊天截图被他人合并转发,相继扩散到110余个微信群(群成员约2.6万人)、7个微信公众号(阅读2万余次)及1个网站;随后媒体大量报道,仅微博话题"被造谣出轨女子至今找不到工作"阅读量就达4.7亿次、讨论5.8万人次。
- 现实代价:谷某被公司劝退,之后多次求职被拒,出现抑郁症状,社会评价严重贬损。
案件在程序上走了一条以前几乎没人走通的路:2020年8月7日谷某报案,公安机关起初仅对郎某、何某作出行政拘留9日的处罚;10月26日谷某提起刑事自诉,12月14日法院立案。随着谣言持续发酵,2020年12月22日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2月25日公安以涉嫌诽谤罪立案,次日谷某撤回自诉,案件正式由"自诉"转为"公诉"。2021年2月26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4月30日法院当庭宣判,二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生效。
一句话看懂这个案子的分量:造谣者本以为最多被拘留几天、赔点钱,结果留下了刑事犯罪记录。 下面三道线,决定了一句网络谣言到底是"赔礼道歉"还是"锒铛入狱"。
二、第一道线:是"玩笑"还是犯罪——诽谤罪到底惩罚什么
很多人有个误解:网上说话不用负责,只要不点名、或者"我以为是真的""我只是转发",就没事。法律并不这么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构成诽谤罪,要同时满足几个核心要件:
- 捏造并散布了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郎某、何某伪造聊天记录和"约会现场",属于典型的无中生有;把这些内容发到微信群,就是向不特定多人散布。哪怕他们口口声声说"开玩笑""博眼球",也不影响行为定性——成年人应当知道这类内容会被他人当真、转发。
- 针对的是特定的人。虽然偷拍对象是"随机选取",但视频、照片清晰可辨,谷某的同事、邻居、家人一眼就能认出是她,名誉受损的对象非常明确。
- 达到"情节严重"。这是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之间最关键的一道门槛,下一节专门讲。
要特别澄清一个高频误区:"是别人先转发的,凭什么算到我头上?" 庭审中郎某的辩护人就提出,诽谤信息的传播介入了他人的编辑、转发,属于"多因一果"。公诉人当庭答辩指出:郎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网络具有开放性、不可控性,诽谤信息本来就可能被他人转发、评论,他人的扩散后果依法应由最初捏造、发布者承担责任;而且"被大量转发"恰恰证明了谣言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 这一答辩被法院采纳。
换句话说,你按下"发送"键的那一刻,就要为这条信息此后可能的失控传播负责——这不是苛责,而是网络时代每个人都该有的基本预见。
三、第二道线:转发多少次才够罪——"情节严重"的量化标准
诽谤是自诉案件,一般要被害人自己去法院告。但网络谣言传播快、删帖难,让一个普通上班族自己去固定几百个群、几个公众号的证据,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法律为此划出了清晰的量化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 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 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照本案,谷某案的诽谤信息进入110余个微信群、覆盖约2.6万人,公众号阅读2万余次,微博话题阅读量高达4.7亿次,且直接导致被害人被辞退、求职被拒、出现抑郁状态——无论按点击浏览量、转发量,还是按现实危害后果,都远远越过了"情节严重"的红线。
这里给鸡西的读者提个醒:5000次点击、500次转发,在今天的微信群、短视频平台上是一个极容易达到的数字。一条造谣短视频、几张"聊天记录"截图,可能一夜之间就被推给几万人。"我就发了一个群""我粉丝不多",根本不是安全垫。
四、第三道线:为什么是检察院来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触发公诉
这是本案最具开创意义的一道线,也是普通人最该了解的一点:被网暴了,不一定要自己一个人扛。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诽谤罪原则上是"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需要被害人自己向法院起诉;但一旦被认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就转为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公诉案件,国家公权力直接介入。
那么,什么样的网络诽谤算"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根据法释〔2013〕21号第三条,并结合检例第137号的指导规则,可以从犯罪方式、侵害对象、内容、主观目的、传播范围和实际后果等方面综合判断。本案被认定为"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理由有三层:
- 侵害对象具有随机性、不特定性。谷某只是下楼取快递的普通路人,与郎某、何某素不相识、毫无恩怨。这种"随机选一个人毁掉"的造谣模式,意味着任何一个人都可能成为下一个目标,严重破坏了不特定公众的安全感。
- 传播范围极大、社会影响恶劣。谣言覆盖数万个微信群成员,微博话题阅读4.7亿次,引发全国范围的网络热议,对网络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冲击,公安机关专门辟谣仍难以消除影响。
- 被害人依靠自诉难以救济。电子证据分散在大量群组、公众号和网站中,个人难以收集、固定并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只有启动公诉程序、动用侦查手段,才能及时有效取证。
检例第137号由此确立了一条影响深远的规则: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破坏公众安全感、严重扰乱网络社会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追诉职责;被害人已经提起自诉的,要依法处理好自诉向公诉的程序转换。 此后,杭州"粉发女孩"案、武汉校园车祸母亲被网暴案等案件,都沿着这条规则由检察机关介入引导侦查。
需要补充的是,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对网络侮辱、诽谤等行为要依法严惩,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诽谤犯罪依法提起公诉——网络空间从来不是"法外之地"。
五、被害人被劝退、抑郁,造谣者为何还能缓刑?
有人问:把一个姑娘害得丢了工作、患上抑郁,为什么只判一年还缓刑两年,是不是判轻了?这要回到量刑的法定情节上来客观看待。
法院查明,郎某、何某具有多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系初犯、无前科劣迹;经评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量刑建议。
需要强调三点:
- 缓刑不等于无罪。二人被定罪判刑,已经留下终身可查的犯罪记录,属于"犯过罪的人",在就业、参军、子女部分政审等方面都会受到现实影响,代价远非当初那9天行政拘留可比。
- 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或严重违规,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并非"没事了"。
- 赔偿谅解是重要的从宽情节,但买不来"不立案"。案件之所以进入公诉程序,是因为谣言已经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这部分公共利益不会因当事人私下和解而消失。
对被害人而言,除了刑事追责,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关于人格权、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另行主张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和精神损害赔偿。本案被告人的赔偿,正是在这一框架下完成。
六、给鸡西普通人的可操作清单:被造谣了怎么办,自己又该守住哪条线
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离我们并不远。结合本案的维权路径,给大家一份能直接照着做的清单。
如果你或家人成了被造谣、被网暴的一方:
- 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别着急删。 对谣言原文、发布账号、转发页面、评论区截图并录屏,最好立即到公证处做证据保全公证。本案谷某就是在网友帮助下,用约一周时间整理证据并公证,为后来的胜诉打下基础。
- 同步向平台投诉、要求删帖断链。 保存投诉记录和平台反馈,要求平台提供造谣者的实名信息。
- 尽早到公安机关报案,提交全部证据,要求依法处理;即使一开始被作为治安案件或不予刑事立案,也要索取书面文书,为后续推动立案、自诉留好依据。
- 符合条件时积极推动公诉。 如果谣言传播范围广、对象随机、已严重影响公众安全感和网络秩序,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反映,要求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按公诉程序办理;同时可委托律师提起刑事自诉或民事诉讼,两条腿走路。
- 重视心理和医疗记录。 出现失眠、抑郁等情况要及时就医,病历、诊断证明既是"情节严重"的证据,也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
如果你只是想在网上"吐槽""吃瓜""玩梗",请守住这几条:
- 不编造、不拼接聊天记录、图片、视频去影射任何具体的人,哪怕对方是陌生人、哪怕你觉得"不会被发现"。
- 对未经证实、明显可能毁损他人名誉的"猛料",不转发、不剪辑、不带节奏。 转发量、点击量都可能成为他人的犯罪数额,也可能让自己承担民事连带甚至刑事责任。
- "开玩笑""看他不顺眼""粉丝少"都不是免责理由;在群里发、在评论区发,同样属于"公然散布"。
- 发现自己转发的是谣言,立即删除、澄清、消除影响,主动补救在定性和处理上会被考虑。
七、写在最后
我做了二十多年刑事辩护,见过太多"一句玩笑毁了两个人生"的案子。郎某、何某最初也许真的只是想在群里"找点乐子",但他们随手捏造并发出的那些截图,越过了名誉权的边界、越过了5000次点击和500次转发的门槛、更越过了社会公共秩序的红线,最终从被拘留9天的治安违法,升级为被定罪判刑的刑事犯罪。
而对每一个可能成为"谷某"的普通人,这起指导性案例给出的最重要的信号是:面对网络暴力,法律不是沉默的。你可以报警、可以自诉,当谣言已经伤害到不特定公众的安全感时,国家公诉会站到你身后。保留证据、及时求助、依法反击,沉默和退让从来喂不饱躲在屏幕后面的造谣者。
网络放大了一句恶语的杀伤力,也放大了法律追究的能力。管好自己的手指,也护好自己的名誉——这是这起全国首例案件,留给所有人的教训。
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鸡西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深耕刑事辩护二十余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