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鸡西这样一座因煤而立、因矿而兴的城市,常有老百姓觉得:村后山上的石头、早已关停井口的残煤、河套里的沙子,"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挖一点、拉两车去卖,能有什么事?
答案可能远超想象。有人盗采石墨矿石,三五年间拉走四万多立方米,最终被判三年六个月;一位七旬老人经营碎石生意,因非法采矿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直到身患重病才获准暂予监外执行。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这门"靠山吃山"的营生,法律上有一条异常清晰、也极易被普通人忽视的红线。
鸡西刑事律师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深耕刑事辩护二十余年,结合鸡西法院系统公开的裁判文书和法院官网公示信息,完整复盘三起发生在鸡东、梨树的真实非法采矿案件,讲透三个普通人最关心的问题:挖什么样的矿、卖多少钱,就够得上刑事犯罪?"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刑期差多少?受雇开车、出苦力的工人,会不会也被当成罪犯?
一、先说结论:四句话把这条红线讲明白
崔律师先给结论,再层层展开:
- 第一句: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没有采矿许可证,挖什么、卖什么都可能犯法。 无论是煤炭、石墨,还是石头、河砂,无证擅自开采都属于违法;不是"没人管的荒山荒井"就可以随意动。
- 第二句:入罪主要看开采的矿产品价值,一般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即属"情节严重"。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16〕25号司法解释,各省在该幅度内确定本地标准。
- 第三句:价值达到入罪标准五倍以上,就是"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从三年以下跳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 第四句:普通受雇出苦力、只领正常工资的人,一般不按犯罪处理;但参与分红、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除外。
二、三起鸡西真实案件:同样是"挖",结局为何天差地别
案件一:鸡东石墨盗采案——盗采石墨44122立方米,一人实刑、一人缓刑
据鸡西法院系统公开的"以案释法"案例(来源:鸡西中院、鸡东法院):被告人房某某、汤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某村非法盗采石墨矿石,二人约定获利均分。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期间,汤某某累计运送盗采石墨矿石达44122立方米,情节特别严重。
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无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非法采矿罪。最终判决:
- 房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 汤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崔律师点评:石墨是鸡西的标志性战略资源,盗采量按"立方米"计、时间跨度近一年,已远超普通入罪门槛而进入"情节特别严重"档。二人刑期差别,正体现了各自地位、作用及是否具备缓刑条件的不同。
案件二:鸡东姜德岩非法采矿案——七旬经营者获刑六年二个月
据鸡东县人民法院官网公示信息:罪犯姜德岩,女,1948年出生,系鸡东磊众鑫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同时实际经营多家石材、碎石经销处。
- 2025年12月31日,鸡东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5)黑0321刑初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姜德岩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 姜德岩不服上诉。2026年4月15日,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黑03刑终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于2026年4月17日生效。
- 交付执行中,因姜德岩被诊断为小细胞肺癌等严重疾病,鸡东县人民法院依法于2026年7月将其暂予监外执行。
崔律师点评:这是一起单位经营者因长期非法采矿被重判的典型。六年二个月的刑期,对应"情节特别严重"档次;罚金十五万元、附带民事责任,说明非法采矿不仅要坐牢,还要承担经济与生态修复责任。暂予监外执行是人道主义措施,针对严重疾病,并不改变罪名和判决本身。
案件三:梨树许某某"关井复采"案——已关闭井口偷挖煤244吨,判刑并数罪并罚
据鸡西法院系统公开案例(梨树区人民法院):被告人许某某曾承包经营平岗煤矿某井。该井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07年1月,后经黑龙江省政府批复同意,于2015年末依法关闭。2018年5月至7月11日期间,许某某擅自到该已关闭矿井非法开采煤炭共计244吨,价值人民币100040元;其间还安排工人盗伐落叶松6.4781立方米。
梨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许某某在矿井关闭后擅自开采煤矿,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同时构成盗伐林木罪。最终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3万元,以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案发后,非法采煤所得价款及林木损失均已退缴。
崔律师点评:这起案子特别值得鸡西本地有承包、用工背景的人警醒——"这个井以前就是我干的""井已经关停没人管",都不等于可以重新下井。 许可证过期、矿井被依法关闭后再开采,属于典型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本案矿产品价值刚过10万元,落在"情节严重"档,加上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刑期明显较轻。
三、第一道红线:什么情况下,无证开采就构成犯罪
(一)罪名与法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非法采矿罪。该条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改,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需要注意: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本罪作了重大修改。在此之前,非法采矿须"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才构成犯罪;修改之后,只要无证擅自开采、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即可入罪,不再以"被责令后仍不停止"为前提条件。
(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五种情形
法释〔2016〕25号司法解释第二条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 无许可证的;
- 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
- 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
- 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 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崔律师提示:"证过期了""证被吊销了""超范围、超矿种挖",在法律上与"压根没证"同等对待。 前述梨树许某某案,正是许可证早已到期、矿井被关闭后再开采,落入第(二)项情形。
四、第二道红线:卖多少钱、挖多少,就够得上"情节严重"
(一)"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法释〔2016〕25号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该解释同时授权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本地实际,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
(二)"情节特别严重":数额五倍是关键跳板
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 (一)数额达到"情节严重"第一、二项标准五倍以上的;
- (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对照三起鸡西案件就很清楚:梨树许某某非法采煤价值100040元,属于"情节严重",故在三年以下幅度内量刑;鸡东石墨案盗采44122立方米、姜德岩案被判六年二个月,均已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档,故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幅度内量刑。
(三)矿产品价值怎么算
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依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价值难以确定的,可结合价格认证机构、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认定。
此外,第八条规定:二年内多次非法采矿未经处理的,价值数额累计计算。这意味着,"每次只挖一点、每次都不到标准"并不能规避责任,时间跨度内的数额会被累加。
崔律师提醒:在河道内无证采砂、开采海砂,符合条件的同样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即便数额未达标,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或造成海岸线严重破坏的,也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五、第三道红线:受雇干活的工人,会不会被一起追刑责
这是很多鸡西家庭最现实的担忧——家里有人在矿上、碎石场开车运输、出劳务,会不会稀里糊涂成了罪犯?
法释〔2016〕25号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给出了明确答案:对受雇佣为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提供劳务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曾因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受过处罚的除外。
崔律师据此梳理出"对号入座"的清单:
- 一般不追究的情形:普通司机、装卸工、采掘工人,仅领取与当地水平相当的正常工资,不参与利润分成,也没有同类前科——通常作为提供劳务者,不以犯罪论处。
- 可能被追究的情形:参与矿山利润分成、入股分红;领取明显超出正常劳务水平的高额固定工资;实际承担组织、管理、招募职责;或者此前已因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受过处罚又再犯。
- 专门用于犯罪的工具、财物会被依法处理: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对非法采矿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应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对专门用于犯罪的工具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依法没收。前述梨树案中的发电机、电镐、绞车等即被没收。
六、出罪与从宽:法律也为及时回头的人留了通道
崔律师特别强调,非法采矿并非"一旦沾边就没有余地"。司法解释和刑事政策为积极补救、真诚悔罪者预留了空间:
- 法释〔2016〕25号第十条:实施非法采矿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退赔、积极修复环境,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 认罪认罚从宽:如实供述、愿意接受处罚、积极缴纳罚金、退缴违法所得的,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梨树许某某案刑期较轻,正是得益于其认罪认罚、全额退赃退赔。
- 缓刑适用:对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且刑期在三年以下的,可依法适用缓刑,如鸡东石墨案中的汤某某。
崔律师提示:争取这些从宽情节,往往有强烈的"时间窗口"——越早停止开采、越早退赃退赔、越早启动生态修复、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空间越大。一旦数额滚入"情节特别严重"档,缓刑乃至轻判的难度都会显著增加。
七、写在最后:给鸡西从业者的四点可操作提醒
- 先查证、再动手。 任何涉及采煤、采石、采砂、取土、碎石的经营,开工前务必核实自己或发包方是否持有合法有效、范围矿种相符且在有效期内的采矿许可证;证过期、被吊销、矿井被关闭后,一律不得再开采。
- 算清"价值账",别抱"每次挖一点没事"的侥幸。 入罪看矿产品价值,二年内多次未经处理的会累计计算;达到本地"情节严重"标准即可能判刑,达到五倍则跨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重刑档。
- 打工者也要守住底线。 只领正常工资、不参与分红、不担任管理角色,通常不会被追刑责;但对明显违法的盗采窝点要保持警惕,拒绝高额固定工资、入股分成等可能让自己"变身份"的安排。
- 一旦涉案或被调查,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辩律师。 是有证还是无证、矿种范围是否相符、价值鉴定是否客观、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是普通劳务还是共同犯罪、能否退赃修复争取不起诉或缓刑——每一个争点都可能决定当事人的自由。
鸡西的山山水水养育了这座城市,但请记住:矿产资源属于国家,"靠山吃山"先要守得住法律这座山。
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鸡西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深耕刑事辩护二十余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