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在鸡西做了二十多年刑事辩护。办案这么多年,有一类场景我见得太多:几个曾经的"债主"坐在提讯室里,个个义愤填膺,翻来覆去就是一句话——"崔律师,明明是他欠我钱不还,我去要自己的钱,天经地义,凭什么抓我?"为了要回工程款,把欠债人的儿子强行拽上车拉进深山,菜刀都亮了出来;为了一笔标书费,谈不拢就一拳把对方打成轻伤;更有人开起公司放高利贷、养着一帮有前科的人专门"讨债",最终把自己"讨"成了黑社会。他们都以为"欠债还钱"四个字能盖住一切,却不知道:钱是他欠的,但讨债的方式一旦越界,法律要制裁的,就是讨债的人。下面这三起,都是鸡西本地法院公开宣判的真实案件。

一、先说结论:合法的是"债权",不是"任何讨债手段"

先给最关心的答案:法律保护你要钱的权利,但绝不允许你用侵犯他人人身自由、身体健康和生活安宁的方式去要。

很多人有一个朴素的误区:只要对方理亏、欠钱在先,我扣人、打人、堵门、恐吓,都不过分。法律恰恰相反——对方欠钱不还,应当承担的是还款的民事责任,逾期利息也要在法定限度内计算;但这绝不意味着你可以把人抓走、把人打伤、把人一家老小吓得出不了门。维权方式本身独立受法律评价:债是真的,救不了非法的手段;理在你这边,也挡不住行为构成犯罪。

非法讨债究竟会踩中哪些罪名?下面三道红线,一道比一道重,结合鸡西的真实判决一道一道讲。

二、第一道红线:为索债把人扣住、带走,即构成非法拘禁罪——鸡冠区"深山索债"案

案件事实

鸡冠区人民法院审理过一起典型的索债型非法拘禁案。被告人孙某、张某曾在被害人郝某某父亲郝某承包的虎饶公路工地干活,二人一直认为郝某拖欠其工程款,多次索要未果。

2013年7月11日上午8时许,两人经预谋,租乘一辆出租车,将正在工地干活的郝某某强行拽上车,把其手机关机后拿走,还掏出菜刀相威胁。郝某某吵闹反抗,二人就用胳膊肘击打其嘴部、胸部,随后把人带至深山里,向其父亲郝某索要债务67万元。当日上午9时30分许,出租车司机趁两名被告人下车之机,开车将郝某某拉回鸡西。经法医鉴定,郝某某头面部、胸部、右臀部多处外伤,构成轻微伤。

裁判结果

鸡冠区法院审理认为,孙某、张某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二人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红线在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该条第三款专门明确: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这里有两个很多人想不通、但必须认清的关键点:

  • 其一,只要实施了扣押、拘禁,哪怕只关了一个多小时、对方只是轻微伤,照样构罪。非法拘禁罪不要求"关够多少天",也不要求把人打成什么样,核心在于非法剥夺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本案从上午8点多到9点半,时间不长,照样定罪。
  • 其二,哪怕你要的是高利贷、赌债这种法律不保护的"债",一样按非法拘禁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9号,2000年7月19日施行),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同样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定罪处罚。法律看的是"你是不是为了要钱而抓人",而不是"这笔钱法律保不保护"。

三、第二道红线:讨债时一冲动把人打成轻伤,债主反成故意伤害犯——鸡冠区"标书费"案

案件事实

鸡冠区法院还审理过一起因讨债引发的伤害案。2015年6月3日19时许,被害人叶某某到鸡冠区某小区找被告人汪某索要标书制作费,两人发生口角,继而汪某用拳头将叶某某打伤。经鉴定,叶某某"鼻骨骨折、上颌窦前壁骨折、左侧肘关节裂伤",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十级伤残。案发后,汪某赔偿叶某某78000元,取得了对方谅解。

裁判结果

鸡冠区法院认为,汪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管制一年。

红线在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讨债过程中只要动手并造成对方轻伤以上,行为的性质就从"民事要钱"立刻变成"刑事犯罪",欠不欠钱、谁先理亏,都不影响伤害罪的成立。

这起案件也提醒所有债权人:谈债务时情绪上头、一拳下去,鼻骨、颌骨骨折往往就达到轻伤二级。本案汪某最终能被判处不予关押的管制,靠的是及时、足额赔偿和取得谅解;若赔偿不到位、对方不谅解,等待他的通常就是实刑。为一笔账搭上犯罪记录,代价远超债务本身。

四、第三道红线:公司化、有组织地暴力"讨债",直接升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鸡东县金莞东"套路贷"涉黑案

案件事实

鸡东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金莞东等22人涉黑案,是非法讨债走到极端的典型。被告人金莞东曾因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刑,2015年刑满释放后,于当年12月在鸡东县注册成立赫泓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多种方式发布贷款广告,高利放贷,周息高达10%。

同时,金莞东纠集有前科劣迹的李金库、迟国伟等9人,专门为公司放贷、讨债,还建立了贷前审查、贷中管理、贷后讨债的整套制度,明确立下"恐吓为主、打骂为辅"的讨债规约。该组织"以贷养黑",2016年11月至2018年4月不到两年,累计发放高利贷1300多笔、金额500余万元;"以黑护贷",采取殴打、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和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索债,共实施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26起,勒索钱款14万余元,80余名受害人被殴打、滋扰后不敢举报、控告,破坏范围以鸡东县为中心,辐射鸡冠区、密山市一带。

裁判结果

鸡东县法院认定,金莞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8名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四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金莞东等11人上诉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线在哪

同样是"讨债",为什么前两起是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这一起却成了黑社会?差别在于犯罪是否"组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就可能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金莞东一伙有明确的组织者、固定的骨干、成文的讨债规矩、成百上千笔放贷业务和二十余起犯罪,已经不是"几个债主冲动行事",而是一个以放贷讨债为业的犯罪组织,量刑自然发生量级跃升,主犯获刑十九年、财产全部没收。

专门提示:2021年起,催收非法债务本身已有独立罪名

针对实践中大量暴力、"软暴力"催收高利贷的乱象,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专门增设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催收非法债务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这意味着,即便没有发展成黑社会、也没把人打成轻伤,只要以暴力胁迫、限制自由、侵入住宅、恐吓跟踪骚扰等方式催收非法债务且情节严重,就可单独入罪。该罪名目前在鸡西本地公开判例尚少,外地已出现多起判决(如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中,被告人顾某为索取赌债纠集他人殴打被害人致轻微伤,被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外地裁判口径可供对照参考。

五、对号入座:这六种"讨债"方式,正在把债主送进看守所

结合上面三起案件和现行法律,以下做法请务必对照自查,有则立刻停止:

  • 把债务人或其亲属、孩子拽上车、带到别处,"不拿钱不让走"。为索债抓人扣人,即便是亲属、哪怕时间很短,也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
  • 讨债时亮凶器、拍桌子、以"不还就收拾你"相威胁。持菜刀等凶器威胁、具有殴打情节,是从重处罚的因素,绝非"吓唬吓唬没事"。
  • 一言不合就动手,推搡、扇耳光、拳打。一旦造成鼻骨骨折、颌骨骨折等轻伤以上结果,直接构成故意伤害罪。
  • 上门赖着不走、砸门喷漆、高音喇叭喊话、聚众造势。滋扰、纠缠等"软暴力"催收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可按催收非法债务罪处理。
  • 电话短信轰炸、跟踪盯梢、骚扰债务人的单位和家人。恐吓、跟踪、骚扰他人,同样在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打击范围之内。
  • 纠集多人、设立公司专门放高利贷并养人讨债。一旦形成稳定组织、多次有组织作案,罪名可能直接升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六、钱在外面收不回来,正确的讨债姿势是什么

道理讲完,给一套可操作的合法路径。鸡西人讨债完全可以硬气,但要把动作放在法律这一侧:

  1. 先把证据备齐。借条、合同、转账记录、结算单、催款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第一时间整理固定,把"对方确实欠钱、欠多少"坐实。
  2. 利息主张守住法定上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五条,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高利贷、砍头息本身就不受保护,更不能靠暴力去收。
  3. 谈不拢就走法律程序。及时向法院起诉,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支付令、财产保全,查封冻结对方名下财产;拿到生效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依法划扣、拍卖,这才是最有保障的"讨债"。
  4. 已经因讨债被立案,立刻停止一切过激言行,尽早委托刑事律师。是否属于索债、拘禁时间和暴力程度如何认定、能否赔偿谅解争取从宽,都是辩护的关键空间。

七、写在最后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句话没有错,但它的下半句应当是——"要钱,也得走正道"。法律之所以一边保护债权人、一边严惩非法讨债,是因为它要守护的不只是一笔笔钱,更是每一个人不被抓走、不被打伤、不被恐惧笼罩的基本权利。今天你可能是占理的债主,但如果允许占理的人随意抓人、打人、恐吓,那么明天,你或你的家人也可能成为被别人"理直气壮"伤害的对象。

如果你正面临"钱要不回来"的焦虑,或者已经因为讨债方式过激而被调查,先别再用自己的办法把事情做绝。带着借条、转账凭证和完整经过,找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当面研判,分清自己站在三道红线的哪一边,再决定下一步怎么走。

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鸡西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深耕刑事辩护二十余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