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深耕鸡西刑事辩护二十余年。先请读者设想一种最无辜、也最可怕的处境:你晚上路过单位宿舍旁的公共厕所,听见里面有异常,进去发现一名女子遇害,你没有犹豫,立刻叫上同事跑到治安岗亭报警。你以为自己是在做好事、在帮警方抓坏人。可仅仅两天后,警察认定你就是凶手;不到两个月,法院一审判你死刑,你甚至来不及等到一个像样的辩护,就被押赴刑场。而那一年,你才18岁。
这不是虚构,而是1996年真实发生在内蒙古呼和浩特的"呼格吉勒图案"。先把普通人最关心的结论说在前面: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呼格吉勒图无罪;而此时距离他被执行死刑,已经过去了整整18年6个月。法院再审认定,当年定罪的供述与尸检报告不符、血型鉴定不具有排他性、有罪供述前后矛盾且多次翻供,全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4年12月30日,内蒙古高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向其父母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59621.4元。一个报案的好人为什么会变成凶手?当年的"铁证"为什么经不起再看?人已经被枪毙了,翻案到底靠什么?这篇文章把这些问题一次讲清。
案发:报案人,为什么变成了嫌疑人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开信息:1996年4月9日19时45分许,被害人杨某某从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千里香饭店离开,当晚21时15分被发现因被扼颈窒息,死于内蒙古第一毛纺织厂宿舍57栋平房西侧公共厕所的女厕所内。
时年18岁的呼和浩特市卷烟厂工人呼格吉勒图,当晚与同事闫峰饭后分手,曾到过该女厕所,发现异常后返回单位叫上闫峰,二人一同看到被害人状态后,跑到附近治安岗亭报案。也就是说,呼格吉勒图是本案的报案人。
但在当时"严打"的背景下,办案机关很快将目标锁定为亲自报案的呼格吉勒图。1996年5月17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呼格吉勒图以"没有杀人动机、请求从轻处理"等为由提出上诉。1996年6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死刑。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从案发到执行,仅61天。
这里需要特别提示一个制度背景:1996年,死刑核准权尚未统一收回最高人民法院,部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案件的死刑核准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这正是当年二审"维持原判"与"核准死刑"能够在同一份裁定中完成、案件得以快速执行的原因。这一程序状况,在2007年发生了根本性改变。
真凶落网:一句口供,撬开沉睡9年的铁案
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9年后,事情出现了戏剧性、也更令人心碎的转折。
2005年,被称为"微笑杀手"的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落网。根据公安机关侦查及媒体公开报道,赵志红在供述中主动交代:1996年4月9日发生在第一毛纺厂女厕的那起命案,是他所为。这就形成了中国司法史上罕见的"一案两凶"——一个"凶手"早已在9年前被枪毙,另一个人却站出来认下同一桩案子。
此后,呼格吉勒图的父母李三仁、尚爱云开始了漫长的申诉、上访之路。这条路上,有一个细节至今读来仍让人难以平静:2006年11月赵志红案一度开庭,因赵志红当庭指出检察机关的指控"漏掉了1996年那起女厕命案",庭审暂停;此后多年,赵志红案迟迟未再开庭,呼格案的复查也进展缓慢。两位老人为此奔走了近十年。
2014年11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终于作出再审决定。因原审被告人已经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再审采取不开庭的书面审理方式。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高院作出(2014)内刑再终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撤销该院(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中院(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宣判当日,内蒙古高院常务副院长当面向其父母宣读判决、深鞠一躬致歉。
三道致命漏洞:当年的"铁证",是怎么被逐条推翻的
呼格吉勒图案再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集中在三个方面。理解这三道漏洞,也就看懂了为什么"证据不足就必须放人"。
第一道漏洞:供述的作案手段,与尸检结论对不上。 呼格吉勒图的有罪供述称,自己是采取捂嘴、卡脖子等方式致被害人死亡;但尸体检验报告明确记载被害人"后纵隔大面积出血""系被扼颈致窒息死亡"。供述的作案手段与客观尸检结论不相吻合,而客观尸检通常比事后取得的口供更可靠。
第二道漏洞:血型鉴定不具有排他性。 侦查机关在呼格吉勒图左手拇指指甲缝内的附着物中检出O型人血,与被害人血型相同,这曾被当作关键证据。但血型鉴定属于"种类物鉴定",只能证明血型类别相同,不能锁定到具体某个人,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无法据此证实呼格吉勒图实施了犯罪。用今天的话说,"血型相同"不等于"人就是他杀的"。
第三道漏洞:有罪供述不稳定,且与大量客观证据不符。 呼格吉勒图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曾翻供,其关于被害人身高、发型、衣着、口音等细节的供述,与尸体检验报告、证人证言之间存在诸多不吻合。再审判决还特别指出:当年认定的"流氓罪",除呼格吉勒图本人供述外,没有其他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依法本就不能定罪。
需要厘清一个法律关系:呼格吉勒图被宣告无罪,依据的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是"因为赵志红认罪所以他无罪"。无罪判决与"真凶是谁"在法律上本应是两件事。2015年2月9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志红案一审宣判,认定包括"4·9"女厕命案在内的多起犯罪系赵志红所为,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这是另一套相互印证、足以认定的证据体系得出的结论,是对呼格冤案的进一步佐证,而非呼格无罪的前提。
生死之隔:冤案昭雪,为什么要等18年
很多人会问:既然证据漏洞这么明显,为什么要拖18年、要等真凶落网才翻得过来?这正是呼格案留给中国刑事司法最沉重的一课,背后有三个现实原因:
- 其一,被告人已经死亡,无法为自己申辩。 呼格吉勒图1996年即被执行死刑,本人无法再提出申诉、无法当庭对质,案件只能靠父母在外围长年奔走推动,启动再审的难度远大于当事人仍在的案件。
- 其二,纠错要面对"原审即自己"的体制惯性。 再审是由当年作出终审裁定的高级法院重新审查自己18年前的结论,等于公开否定既往,启动和改判都需要极大的决心和外力推动。
- 其三,真正的转折点是程序制度的完善。 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收回死刑核准权,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进一步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证据裁判、"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等规则,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正是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呼格案等一批陈年冤案才迎来集中纠正。
对普通人的提醒:家人一旦涉案,这三件事要尽早做
呼格吉勒图的悲剧有其特殊的时代背景,但其中的教训对今天每一个普通人都并不过时。结合现行法律,我给出三条可操作的提醒:
- 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第一时间争取律师介入。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呼格案从抓人到执行仅61天,极度压缩了辩护空间;今天的死刑案件,律师介入、证据审查、死刑复核层层把关,正是为了避免类似悲剧。
- 口供不是"铁证",不要轻信"招了就没事"。 现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遭遇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的,应当记住细节,及时向律师、驻所检察人员反映,依法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 认为判错了,依法申诉这条路要坚持走。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呼格父母靠近十年的依法申诉等来了再审,这也是蒙冤者获得救济的法定通道。
最后说一句: 死刑是剥夺一个人生命、且永远无法逆转的刑罚。呼格吉勒图用18岁的生命换来了一个朴素的道理——宁可让证据不足的人依法获释,也绝不能在"基本像、大概是"的情况下把人送上刑场。这不是放纵犯罪,而是守住国家司法不容有失的底线。
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鸡西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深耕刑事辩护二十余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