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曾经让全国人民捏着一把汗的案件:一名骑车男子被宝马车司机持刀连续追砍,刀不慎脱手,男子抢过刀反捅数刀,司机死亡。他到底是见义勇为式的正当防卫,还是要坐牢的故意杀人?鸡西刑事律师崔小雨提醒大家,答案就藏在《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特殊防卫"里。搞懂这条,普通人在遭遇持刀行凶时才知道:法律不会让你在刀架脖子时还去精确计算"该还手几分"。
一、先说结论:夺刀反杀,可能一分钱刑责都不用负
2018年9月1日,案发仅5天后,江苏昆山警方就作出决定:骑车人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法撤销案件,于海明当晚被释放。同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编入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47号,于海明正当防卫案),成为全国检察机关办理同类案件的标尺。
一句话:面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凶,防卫人把行凶者打伤甚至打死,都不算防卫过当,不承担刑事责任。 这在法律上叫"特殊防卫",也叫"无限防卫权"。
二、案发经过:59厘米砍刀连续砍向颈部
根据最高检指导性案例与昆山警方通报,事实经过十分清晰:
-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于海明骑自行车在昆山市震川路正常行驶。刘海龙(外号"昆山龙哥")醉酒驾驶小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87mg/100ml,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于海明险些碰擦。
- 双方发生争执后,刘海龙突然下车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同行人员劝解,仍持续追打,并返回车内取出一把尖角双面开刃的砍刀(全长59厘米、刀身长43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
- 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其右胸、左肩、左肘,整个刺砍过程仅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轿车,于海明追砍2刀均未砍中。刘海龙逃离后倒在绿化带内,因腹部大静脉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于当日死亡。
- 于海明本人经检查,左颈部、左胸季肋部各有条形挫伤1处。
三、为什么是正当防卫:三道认定线
结合检例第47号的要旨,办案机关主要从以下三条线上作出判断。
第一道线:刘海龙的行为是不是"行凶"?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把"行凶"列为可以特殊防卫的首位情形。指导性案例明确:对于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虽不确定,但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行凶";行凶已经造成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紧迫危险,即使没有发生严重实害后果,也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
本案中,刘海龙持59厘米管制刀具,连续击打于海明的颈部等要害部位,任何一个普通人在那一刻都无法判断对方"是想教训一下还是要我的命",但危险已经现实、紧迫、致命,完全符合"行凶"。
第二道线:不法侵害是不是"正在进行"?
正当防卫针对的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侵害,不能事前防卫,也不能事后报复。本案的关键在于:砍刀虽一度脱手,但刘海龙立刻上前争夺,侵害并未结束——于海明夺刀后的捅刺,正发生在双方争夺、危险持续的7秒之内。致命的第一刀(腹部)也是在力量对冲的争夺中形成的,属于对"正在进行"的行凶作出的反击,而非侵害结束后的追仇。
第三道线:造成死亡,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这正是特殊防卫与一般防卫的根本区别。对于行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换句话说,面对持刀行凶,法律不要求防卫人"打哪儿、用多大力、打到什么程度收手",因为在那种生死瞬间,任何退让都可能让自己送命。
四、特殊防卫、一般防卫、防卫过当:一张清单对号入座
很多人把它和2017年的于欢案(本站曾解读为最高法指导案例93号)混淆,崔律师把三种情形一次讲清:
- 特殊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针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反击致侵害人伤亡,也不算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昆山反杀案即属此类。
- 一般防卫(第二十条第二款):针对尚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程度的普通不法侵害。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 防卫过当的典型:于欢案中,对方虽有非法拘禁、侮辱等行为,但二审综合认定不构成可适用特殊防卫的"严重暴力犯罪",于欢反击致1死3伤,属防卫过当,由无期徒刑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判断自己能否适用特殊防卫,请对照这份清单:对方是否持械或使用致命暴力?侵害是否针对生命、身体等重大安全?危险是否正在发生、尚未结束? 三者同时具备,防卫的"强度天花板"才会被打开。
五、给普通人的可操作提醒
- 能躲先躲、能报警先报警。 特殊防卫是危急时刻的"保命条款",不是鼓励逞强斗狠;危险解除后再回头报复,性质就可能变成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
- 侵害一结束,手就要停。 对方已经丧失侵害能力、逃跑或被制服后继续追打,超出"正在进行"的范围,事后加害部分要单独担责。
- 第一时间保留证据。 现场监控、行车记录仪、目击证人、对方所持凶器,都是认定"行凶"和"正在进行"的关键;报警后如实陈述,不要擅动现场。
- 一旦被立案,尽早让律师介入。 昆山案从立案到撤案仅5天,得益于监控完整、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证据存疑、事实复杂的案件,更需要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围绕"行凶、正在进行、特殊防卫"三点展开辩护。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强调,要符合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朴素认知,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鸡西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深耕刑事辩护二十余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