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在非机动车道正常行驶,一辆醉酒驾驶的宝马突然强行驶入、险些撞到你。争执刚被劝开,对方却突然下车追着你拳打脚踢,又从车里抽出一把半米多长的砍刀,连续砍向你的脖子、腰和腿。刀在挥砍中脱手,你本能地抢到刀、刺了回去——7秒,对方倒下,最终死亡。

对方人没了,你却要不要偿命?被宝马司机拿刀砍,还手把人捅死,到底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我是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深耕刑事辩护二十余年。2018年9月1日,江苏昆山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认定骑车人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法撤销案件,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同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检例第47号,于海明正当防卫案)。这就是当年举国关注、被称为"唤醒沉睡条款"的"昆山反杀案"。今天借它把普通人最该懂的正当防卫三道线讲透。

一、先看案情:从一次险些碰擦到一条人命,只有几分钟

经公安机关查明、并由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确认的事实是这样的:

  • 祸起变道: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于海明骑自行车在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正常行驶。刘海龙醉酒驾驶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发生争执。
  • 侵害升级:经同行人员劝解,争执本已基本平息,刘海龙却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仍持续追打,随后返回宝马车,取出一把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刀身长43厘米)的管制砍刀,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
  • 夺刀反击: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刘海龙立刻上前争夺。争夺中,于海明连续捅刺、砍击刘海龙5刀,整个刺砍过程持续7秒,致命的第一刀在争夺对冲中形成,刺中左腹部。
  • 追击与死亡: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刘海龙跑离后于海明未再追击。刘海龙倒在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绿化带内,因腹部大静脉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当日死亡。于海明本人经检查,左颈部、左胸季肋部各有一处条形挫伤。

案发当晚公安机关即以"于海明故意伤害案"立案。但仅5天后,2018年9月1日,案件被依法撤销——于海明无罪。那么,决定他命运的三道线究竟是什么?

二、第一道线:对方的行为,够不够得上"行凶"

普通的吵架推搡,和可以"无限反击"的行凶,法律上有明确界限。能不能适用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特殊防卫,第一道关口就是判断不法侵害是否属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办理本案时就有意见提出:刘海龙只是用刀面击打,究竟想杀人还是想伤人并不确定,不宜认定为"行凶"。检察机关最终明确:

  • 认定"行凶",不要求查明对方到底想杀还是想伤,关键看两点:一是必须是暴力犯罪,二是必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即对生命、健康构成严重危险。
  • 刘海龙起初的推搡、踢打还不属于行凶;但从他持59厘米管制砍刀、连续击打颈部等要害部位开始,行为性质已经升级为暴力犯罪。凶器可轻易致人死伤,接下来会造成什么后果难以预料,于海明的人身安全已处于现实、急迫、严重的危险之下。
  • 故意内容是杀人还是伤害不确定,恰恰是许多行凶的特征,而不是认定障碍。只要客观上有现实可能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就应认定为"行凶"。

请记住这条线:判断的不是"他嘴上想干嘛",而是"那把刀、那个打法,现实中会不会要人命"。

三、第二道线:危险是否"正在进行"——刀掉了、对方跑了,侵害算不算结束

这是全案最容易被误解、也最关键的一点。很多人问:"刀都被他抢走了,刘海龙已经往车那边跑了,不法侵害不是结束了吗?再追上去砍,不就是事后报复吗?"

正当防卫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在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时间段内。最高检在本案中确立了非常重要的判断标准:侵害是否结束,不能机械地看"这一刀停没停",而要看侵害人是否已经实质性脱离现场、是否还有继续攻击或再次发动攻击的可能。

放回现场:

  • 刀一脱手,刘海龙没有逃、没有求饶,而是立刻上前争夺,侵害根本没有停止;
  • 他被刺后第一反应是跑向原先藏匿砍刀的那辆宝马车,于海明无法排除他从车内再取凶器、或者驾车撞击的可能——砍刀虽然易手,危险并未消除;
  • 于海明追砍的两刀都没砍中,待刘海龙从车旁真正跑开后,他也没有再追击。

因此,在他抢刀顺势反击的那7秒里,刘海龙既没有放弃攻击,也没有实质脱离现场,不能认为侵害已经停止。法律不会要求一个脖子刚被刀架过的人,在几秒钟内冷静分辨"他是去取刀还是真逃跑"。

四、第三道线:反击把人打死,算不算"防卫过当"

对方只是受了点伤、人却死了,双方伤情对不上,是不是就"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

本案明确否定了这种"伤情对比论"。理由是:不法侵害既包括已经造成的实害,也包括现实存在的危险;对危险行为同样可以防卫。 如果要求防卫人必须等自己被砍成重伤、甚至要和对方"伤得一样重"才能反击,既不符合及时制止犯罪的需要,也不合理地缩小了正当防卫的范围。于海明本人受伤轻重,对正当防卫的成立没有影响。

更重要的是,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针对行凶等严重暴力犯罪规定了特殊防卫(俗称"无限防卫"):

>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一旦认定对方"正在行凶",法律就允许防卫人以对等甚至超过的强度反击,即使造成对方死亡,也不构成防卫过当、不承担刑事责任。面对不断升级的致命暴力,一般人根本无法在恐惧中精准计算"该用多大力、捅哪个部位、捅几刀才刚刚好",法律不强人所难。这一条款传递的价值,正是本案那句影响深远的话——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需要厘清的是,特殊防卫并非"打起来就可以往死里打"。最高检同时强调,对于因民间矛盾引发、不法与合法对立不明显、夹杂泄愤报复成分的案件,认定特殊防卫必须十分慎重。正当防卫的前提,始终是"正对不正",是为制止不法侵害而防卫,而不是借机报复。

五、给鸡西普通人的可操作提醒:遇事守住哪几条线

这起案件虽发生在江苏,道理却和每个鸡西人相关。无论是路上行车发生摩擦,还是在家中、店里遇到上门寻衅,记住下面几条:

如果你是正在遭受侵害的一方:

  1. 能避先避、能跑先跑、能报警先报警。 正当防卫是"迫不得已"的救济,不是第一选择;第一时间脱离危险、拨打110、保存行车记录仪和监控,永远最稳妥。
  2. 面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你有权进行特殊防卫,即使造成对方伤亡,依法也不属于防卫过当。 不必在致命危险前束手束脚。
  3. 防卫要针对"正在进行"的侵害。 对方已经被制服、丧失攻击能力、逃离现场后,不要再追上去补刀泄愤——那一步就可能从"正当防卫"越界成"故意伤害"。
  4. 反击的目的应是制止侵害、保护自己,而不是报复。 危险解除后立即停手、报警、救人,全程留在现场或主动到案,如实说明情况,这些都是日后被认定为防卫而非斗殴的关键。

如果你是处理纠纷、容易冲动的一方,更要清醒:

  1. 醉驾、违规变道、下车动手、持刀行凶,是刘海龙一步步把自己从"占理"推向死亡的四步。任何一次冲突里,先升级暴力的人,往往就是法律上过错在先、甚至自陷绝境的人。
  2. 持管制刀具本身即违法,一旦在争执中亮刀、挥刀,对方的防卫强度就可能被法律允许升级到致死,自己反而难以追责。
  3. 争一时之气动刀、动手,轻则治安拘留、赔钱,重则重伤、死亡,还会让对方依法"反杀无罪"——这是最不划算的一笔账。

六、写在最后

我做了二十多年刑事辩护,深知"正当防卫"四个字曾经多么沉重。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不少地方"谁伤得重谁有理、谁死了谁有理",让老实人挨了打还不敢还手。昆山反杀案之所以被写进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就是要把这条朴素的道理重新立起来: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低头。

但法律在给好人撑腰的同时,也划清了边界——它保护的是制止侵害的那7秒,而不是危险解除后的报复;它允许你直面刀刃,不鼓励你制造冲突。对鸡西的每一个普通人来说,最好的结局永远是:平时不惹事,遇事不怕事,还手不越界,证据留在手。

崔小雨,黑龙江恒宪律师事务所主任,鸡西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深耕刑事辩护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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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包AI配图生成参考(竖版9:16,共4张,写实电影感、不血腥,不要卡通插画)

  1. 夜晚城市道路,一辆黑色宝马轿车斜停在非机动车道边缘,车灯大亮,前景一名骑自行车的中年男子停下脚步、神情警觉,车旁有人影正推开车门下车,路面湿滑反光,路灯昏黄,冷色调,紧张氛围,写实电影感,不血腥,不要卡通插画。
  2. 夜晚街头冲突近景,一名男子手中的长刀脱手飞出、在路灯下划出弧线,另一名男子侧身伸手去接刀、表情惊恐惧怒,画面定格在夺刀瞬间,刀光冷冽,背景虚化的车辆与人影,强烈戏剧张力,写实电影感,克制不血腥,不要卡通插画。
  3. 夜晚道路警戒线现场,红蓝警灯闪烁,民警在一辆宝马轿车周边勘查,一名男子被带上警车、神情疲惫,地面与绿化带远景虚化处理、不出现伤者和血腥画面,纪实新闻摄影风格,冷色调,不要卡通插画。
  4. 明亮庄重的律师事务所内,一位身着深色西装、四十多岁的中国男律师坐在办公桌前,桌上放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卷宗,窗外透进柔和晨光,神情沉稳专业,浅景深,写实电影感,专业庄重,不要卡通插画。